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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法院配合地方招商 河南有个法庭却被企业冠名
发布时间:2017/2/9 21:10:56   作者:佚名   点击:

  ■ 社论

  如果法院处处受制于行政,或时时与政府部门绑在同一战车上,其公信力,特别是裁决行政争议时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专门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法院的基本职责是以独立的裁判定纷止争,维护公平与正义。

  在法治社会里,法院是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包括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争议,都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而保证法院在裁决中公正、公平依法进行的关键,就在于法院在具体事务中的中立性和自身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如果法院处处受制于行政,或时时与政府部门绑在同一战车上,其公信力,特别是裁决行政争议时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而司法如果没有了公信力,社会的稳定、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道理虽然并不深奥,但是迄今为止,仍有不少法院承担着繁重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且要参加多个“联合执法小组”、“专项行动指挥部”等临时机构。有的地方,法院负责人还反复强调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即使是今天,如果我们浏览各地法院官方网站,仍然会发现法院宣传招商成绩的新闻,或者法院直接服务招商引资企业的新闻。2013年,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河南项城法院下设的莲花法庭是以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命名的。一些遇到劳资纠纷的员工觉得:“你都叫莲花法庭了,明显屁股就坐到了他们那边,怎么可能为我们说话。”

  法院参与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活动,更是引发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活动在现实中,出现了很多当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纠纷。按道理,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可以作为独立仲裁者,进行审判,解决纠纷。但是,由于法院本身就参与其中,其审判中立性令人质疑。

  从这一意义上讲,最高法院下发的办法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还原了法院的真实身份和本质功能,有助于让法院回归司法本位,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早在十几年前,最高法院就曾出台类似文件,禁止给法院安排招商引资任务,不让法院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不允许法院参与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这些年来,类似的文件可以说是多次下发,不少省份也都曾多次发文强调。但这些问题并未杜绝,有的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提示我们,除了一纸通知,如何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好,仍然需要硬性举措和监督。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启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建议将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这些内容写入法律,从而增强司法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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