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吴旻)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王先生代其子王斌弘缴纳了7000元罚金。
2016年9月,王斌弘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斌弘认为“既然坐了牢,钱就不交了”,因此迟迟不履行给付罚金的生效判决。镇海区检察院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巡查时,发现王斌弘在判决生效以后仍没有履行财产刑的情况,遂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王斌弘的罚金刑,最终获得采纳。
“王斌弘的想法带有一定普遍性,多数人潜意识里认为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不是一种刑罚,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并不少见,产生了许多‘老赖’。因而财产刑执行难,有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镇海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负责人说。
该院通过深入的调研,积极与该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分析财产刑执行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困难,出台《关于加强留所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坚持说服教育,运用惩戒和激励相结合的机制,有力提升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自觉性、主动性。
除此之外,该院在与服刑罪犯进行日常谈话工作中,对被判处财产刑但未全部履行的罪犯,认真了解其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帮助其解决困难,促成财产刑的履行。“每当有亲属会见时,我们都会通过向会见家属发放财产刑执行提示单等方式,建议亲属配合服刑罪犯缴纳罚金工作。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进行释法说理,说服其积极缴纳剩余数额。”该负责人说。2016年以来,该院已敦促6名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