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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养无效 年过半百养父母无奈失去呵护5年“女儿”
发布时间:2017/2/17 22:25:14   作者:佚名   点击:

  收养的尴尬 送养的代价

  ●佛山一对夫妇将孩子送人抚养5年后要回 被判支付抚养费7万余元

  ●因收养行为无效,年过半百的养父母无奈失去呵护5年的“女儿”

  广州日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叶芳晖)广西一对老夫妻与一对佛山年轻夫妻签订协议,收养了一名女婴。不料,5年多后,年轻夫妻以接回佛山“小住”为由,将女孩带走并不让其与养父母再相见。女孩的养父母将其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等费用。

  记者昨日了解到,南海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女孩的亲生父母支付养父母抚养费用共计7万余元。

  年轻夫妇自愿送养女儿

  据女孩的养父吴某陈述,他与妻子都已年逾五旬,孩子已长大成家。2010年,他认识了80后佛山人张某。次年,张某说与老婆已有了一个女儿,现在老婆又怀上了一个女儿,不想要了。吴某听后便劝张某生下女孩后交给他们夫妻俩抚养,张某同意了吴某的提议。

  2011年2月,张某的妻子付某顺利产下了一名健康的女婴,起名小雨(化名)。不久之后,张某夫妇与吴某夫妇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张某夫妇自愿将小雨托付给吴某夫妇抚养,如吴某夫妇有虐待、抛弃或照顾不周等行为,张某夫妇有权要回抚养。如吴某夫妇专心养护小雨,张某则不会反悔要回女儿,但有权看望女儿。

  当年3月25日,张某夫妇驱车数百公里,将只有40多天的小雨送到位于广西的吴某夫妇家中。此后,吴某夫妇将小雨视为己出,悉心呵护,街坊邻里都说吴某夫妇把养女视为珍宝。

  收养未在民政部门登记

  小雨渐渐长大,但有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吴某夫妇心头:当年双方只签订了收养协议,却并未在民政局办理相关登记,也未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因此小雨的户口一直在佛山。对此吴某表示,自己曾多次要求给小雨登记户口,以便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张某却以种种理由屡次推诿。

  2016年夏天,小雨5岁多了,张某夫妇以到广东过暑假为由,将小雨接回佛山。哪知小雨这一去,就再也没回到广西。吴某认为小雨不回广西,是因为张某夫妇想要回抚养权,而张某夫妇则称是小雨自己不愿再回到养父母身边。

  小雨不回来,这对于吴某夫妇而言是个重大打击。两人认为他们帮孩子的亲生父母履行了五年多的抚养义务,对此,张某夫妇应返还自己所支出的抚养费及相应期间的误工损失。而张某夫妇则认为,吴某夫妇与小雨之间存在事实的收养关系,给钱抚养小雨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拒绝支付吴某夫妇抚养费。

  协商未果后,吴某夫妇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某夫妇支付抚养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南海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后,于近日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含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张某夫妇将亲生女儿小雨交予吴某夫妇收养,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也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该收养行为无效。

  张某夫妇作为小雨的亲生父母,对小雨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虽然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但吴某夫妇事实上抚养了小雨达63个月,故张某夫妇应向吴某夫妇支付代为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用。法院酌定由张某夫妇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用,遂判决张某夫妇支付75600元予吴某夫妇。

  【法官说法】

  怎样收养才是合法的?

  南海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我国《收养法》规定了合法收养的基本条件:一是规定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是规定了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是规定了收养人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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