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 黄康)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方芳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在我国,与教育惩戒相关的规定零散且模糊。《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但处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惩戒。“实践中也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目前来看,实践中将教师合理的惩戒行为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倾向,已影响到一些教师实施正常的学生管理和教育。”
“《办法》对老师的惩戒权做了明确规定,我们进行教学管理时更有把握了。”青岛市北区一所重点小学的刘老师表示,新出台的《办法》使得老师们行使“惩戒权”有了法律依据。青岛市家校合作促进会会长孙增信也认为,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其合理性,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可以矫正学生非社会性行为。
不过,也有专家提醒行使“惩戒权”需要慎重。“惩戒到底指什么?如何惩戒才适当?”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惩戒的实施程序尚属空白,随意性大,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方芳也表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范围、惩戒方式以及惩戒的“度”,对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惩戒的程序进行严格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