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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法证明丈夫欠款是赌资 夫妻被判共还54万
发布时间:2017/3/2 22:53:17   作者:佚名   点击: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公布相关补充规定,重点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沈阳有一起这样的案例:因丈夫借款没还,沈阳一名妇女被债主一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偿还,但由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为赌资,最终被判定为夫妻债务,共同承担。

  妻无法证明丈夫借款为赌资

  2014年4月,郑女士将吴先生夫妻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借款。郑女士称,吴先生从2010年开始陆续向自己借款,经双方核实共借了54万元。吴先生给郑女士写了欠条,但一直没有还。

  吴先生表示借款只有10万元,已经还了3.6万元,尚欠6.4万元,不存在54万元之说。吴先生妻子表示,郑女士的借款是丈夫在回老家探亲时在赌场借款,属于赌资,而且还是高利贷,不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夫妻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借款属于赌资,也不能证明只存在借款10万元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吴先生妻子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是否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及出借人是否明知,应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吴先生夫妻虽提供吴先生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将涉案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及郑女士对此明知,因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假及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4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要求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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