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3月1日电 (王继禄 赵曼青)2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两名花甲男子14年和13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张某,男,1952年4月生。被告人毕某,男,1956年3月生。两名被告人捕前系嘉峪关春秋光电有限公司董事长、项目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张某、毕某在嘉峪关春秋光电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嘉峪关市嘉西光伏园区光伏发电工程未获得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情况下,谎称该项目工程即将开工,与任某等30名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并骗取施工保证金。
张某、毕某先后向30名被害人骗取60万至8万元不等施工保证金,由于工程迟迟无法开工,各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
据统计,张某作案30起,诈骗金额共计697万元;被告人毕某作案29起,诈骗金额共计677万元,破案后赃款均未追回。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法院认为,张某、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4年、毕某有期徒刑1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