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从去年6月首次揭开面纱,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最终获得通过,为我国民法典的编撰开了个好头。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条规定被删除了,改为“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修改,可谓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公义,弘扬社会公德的立法宗旨。
2014年,深圳一青年因见义勇为致人受伤被刑事拘留,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见义勇为往往发生在危难时刻、紧急关头。情急之下,常常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后果。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戴碧蓉所说,她11岁时从火车轮下救出3个孩子,自己却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条腿。那一瞬间,她是凭良知作出的“第一反应”。这样的“第一反应”不顾个人安危,也可能给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试想,如果在人命关天的紧张时刻,还要想一想后果,权衡一下利弊,人还能救得回来吗?
此前我国不少省(市)纷纷出台了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奖励。表彰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肯定和鼓舞,但从源头上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则更加重要。如果法律制度对于他们的保护不完善,很可能就会起到反作用。比如老人摔倒扶不扶,小偷行凶抓不抓之类的问题,至今还困扰着很多人。
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草案,删除的虽然只是一句话,但立法进程却迈了一大步。只有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卸下他们的精神负担,才会有更多的人,路见不平,敢于毫不犹豫地站出来,“一声吼”。(曹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