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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处理学术不端缺“牙齿” 政协委员吁建信用体系
发布时间:2017/3/19 22:34:05   作者:佚名   点击:

  学术不端成本太低 得来点狠的

  本报记者 张 晔

  两会视点

  2016年底,国内某大学校长因学术不端行为,被撤消三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收缴尚未使用完的基金,2篇论文被海外SCI期刊撤稿……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严重学术失信、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然而让人意外的是,这位校长依然安坐校长宝座,许多学术造假者依然可以参与其他项目研究。

  “这说明,在中国学术造假的成本太低,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没有动真格。”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胡刚对科技日报记者说道。

  2015年,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2016年,以科技部牵头的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同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外通报2015—2016年期间查处的8个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并公布近期查处的61份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

  “学术治乱过程中多头治理现象非常严重,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学术信用体系是根本症结所在。”胡刚说,相关部门不是没有意识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但是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上名硬实软、缺少“牙齿”。

  美国知名网站“抄袭监察”发布的报告甚至建议中国政府、大学和机构、出版商应该采取措施,阻止“中国研究滑向深渊”。

  胡刚说,早在2007年,科技部联合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6个部门就共同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现在看来,这一联席会议制度失之于虚、失之于软,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为此,他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在社会信用体系之中,增加学术信用体系;二是各部委应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学术失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明确失信不端行为的具体情形,受理主体、处理流程、惩处措施等条款;三是建立国家学术信用大数据中心,对违规者除接受学术处理外,同时还应受到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内其他形式和内容的约束和限制。

  (科技日报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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