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3月24日电 (郭军 陆阳铭)记者24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近日,广东省地税局、清远市地税局分别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驳回清远市某公司再审申请。至此,这一首宗应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省市两级地税局为再审被申请人、历时多年的行政诉讼案件,终以税务机关胜诉划上句号。
该案是广东省地税局首宗应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获得胜诉的案件。据悉,该案涉税案情复杂,涉及建安工程转包、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方面内容,征纳双方争议焦点突出,属于重点疑难案件;涉税金额较大,共涉及有关税费及滞纳金和行政处罚金额达2700万元。
该案征纳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该公司承建市政工程业务产生的纳税义务人定性和取得工程收入缴税问题,二是转让物业适用计税方法问题,三是追缴税款是否超过追征期问题。以纳税义务人定性问题为例,该公司认为其不具有建筑资质,中标公司与该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应纳税款应当由中标公司缴纳。地税部门则认为,该公司与中标公司为承包和发包关系,提供了应税劳务,并实际取得了建筑安装工程收入,该公司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最终,在三个争议焦点上,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地税部门观点。
该案历时七年,经2011年清远市地税局稽查立案检查,广东省地税局行政复议,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行政裁定,历经清远市中院、广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审理程序。其间,案件经历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税收法律政策调整和税制改革“营改增”全面铺开等客观形势的变化,带来前所未有的案件应诉难度和办案压力。
“2015年5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那段时间仅梳理法律证据资料和庭审文件资料就有一千多页,办公室内放眼望去除了文案还是文案,加班加点成了常态,感觉自己的工作生活全部都被这个案件包围了。”回忆起当时的情形,清远市地税局主办人员小龚至今深有感触。该案前后历时7年,历经省局、市局案件经办人员40多人,为此召开的案件审理、材料审查和证据论证等大小会议不下百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