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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东盟联丰商贸中心酒精燃爆致13人死亡案二审_-^
发布时间:2017/3/31 22:47:04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网昆明3月30日电(王艳龙)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两年前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案。该事故导致包括两名儿童在内的13人死亡。

  2015年3月4日凌晨4时36分许,官渡区彩云北路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里发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其中包括2名儿童)、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烧毁55间商铺及28辆汽车,过火面积3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512087.4元。

  事故发生后,云南省安监局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云南省政府批复结案。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此,报告建议:对6人追究刑事责任,4人给予党纪处分,15人给予政纪处分,3人因为死亡免于处分,9个单位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随后,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正阳、周先青等6被告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及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周先青在本案发生后,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高树红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正阳、周先青两被告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5年和4年6个月;蒋家波、高树红、郭文学等3被告人分别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3年和2年;杨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2年。

  一审宣判后,马正阳、周先青、蒋家波等被告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蒋家波的辩护人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认为:一审量刑偏重,请求对蒋家波免于刑事处罚。蒋家波在“3.04”火灾中只是作了“帮助经营食用酒精生意刘某把抽输管道接驳到自己驾驶罐车的阀门上,并帮助刘某打开海底阀门”这一动作,这不是过失行为。蒋家波作为驾驶员,只是一个打工者,没有理由怀疑买卖双方的经营及装卸资格。

  其余被告人也认为一审量刑偏重,请求改判。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是一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区政府、工商、城管等部门监管不力,云南省政府依法组织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调查,事后对相关6家事故责任单位和政府监管领导干部均依法从严进行了处罚、处分,包括部分责任人员的刑事追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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