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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纳入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2017/3/31 22:47:43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网南京3月30日电 (记者 朱晓颖)江苏立法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纳入欺诈行为。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3月30日在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在预付卡规范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发放预付卡企业突然关门、人员卷款逃逸的情况,该现象备受关注。

  对此,30日通过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纳入欺诈行为。

  条例指出,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若携款潜逃者“人间蒸发”,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江苏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赵荣霞表示,在经营主体逃逸被定性为欺诈行为后,有“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手段。同时,工商部门专门设立了预付卡逃逸“黑名单”,经营主体逃逸后将上“黑名单”,将来该经营主体在办理业务时将处处受限,而其责任是持续追溯、难以逃脱的。

  赵荣霞介绍说,当前市面上流通的预付卡,通常分多用途、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单用途预付卡主管部门是商务部门。

  对个体工商户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该条例还规定,“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赵荣霞表示,上述两条规定在全国同类地方条例上是走在前列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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