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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17/5/2 22:46:26   作者:佚名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环督察函〔2016〕3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坚定生态优先理念,着力构建生态经济发达、资源高效利用、环境舒适宜居、制度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广西。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问题整改,清醒认识全区生态保护的问题和短板,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整改目标

  全区各级各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按照“2017年6月、2017年底、长期整改”三个阶段分步推进、扎实整改,其中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30%,2017年底完成整改达到80%,其余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步推进、抓紧整改。通过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督促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我区的目标任务:大气方面,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以上、PM2.5年均浓度实现达标;水质方面,地表水优良比例达到100%,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全区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土壤方面,受污染耕地安全率达到90%,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协调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凡是涉及到反馈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围绕“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问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问题、重金属污染及尾矿库和遗留场地问题、环境质量下降问题、高污染和过剩产能企业环境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水处置问题、环境执法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等七个方面,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全区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2017年1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的整改问题,全区各级领导分片检查督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枇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既要全力整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主要问题,也要扎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环境问题,及时消除苗头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三)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组,责任追究组设在自治区监察厅。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栺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四)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转化成果。以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党委政府总责、环保部门统管、相关部门齐抓、排污单位守法、社会公众共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整改措施

  经归纳梳理,区分七类37个问题,按一个问题一个方案推进整改。

  第一类,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全区部分领导同志对环境质量下行趋势、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生态环境底子好的优越感明显,对生态保护特别是原生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不多;对南流江、刁江等环境问题较突出河流的治理存在“等、靠、要”思想,工作不主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畏难情绪,从历史、资金方面找原因的多,从自身工作推进方面反思少;对一些趋势性、风险性生态环境问题危机意识不强,往往是出现环境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才动真格、下猛药,被动应对多、主动防范少。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改立行、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和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制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开。2017年6月底前,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2.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2017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趋势分析,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提高主动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意识和成效。

  4.2016年底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5.各设区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河池、玉林市要着力解决刁江、南流江污染治理问题。

  (二)存在问题:2016年自治区各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生态建设类指标比重比2015年有所下降。2015年自治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中,环境质量考核不严不实,未对空气质量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12个地市进行扣分;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要求的玉林、梧州、北海、柳州4个市也未扣分。

  责任单位:自治区绩效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类考核指标比重,加大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类指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

  整改措施:

  完善2017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生态建设类绩效考核栺标权重,进一步规范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考核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存在问题:一些财政、价格政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2015年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有关部门对铁合金、有色冶炼等产能过剩行业出台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清理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财政、价格政策,确保支持广西特色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国家环保等相关政策的研究,确保推动工业稳增长扶持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2017年1月底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配合,对2015年底以来全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筛查,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条款。

  2.2017年3月底前,按照“谁出台谁修改”的原则,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政策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不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扶持措施。确保今后出台的财政、价格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3.坚持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以合法合规的财政价格政策为导向,推进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我区工业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第二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破坏问题。

  (四)存在问题: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开发建设等原因,“十二五”以来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约6.9%。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局、环境保护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各相关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行为,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面积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2017年3月底前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2)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坚决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确保辖区内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

  2.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到2017年底,全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事件显著减少,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面积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和面积减少原因,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全区保护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2)指导有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工作,组织专家初审各设区市报送的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

  (3)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推进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监测科学化、宣教多元化、社区和谐化“五化”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3.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有效遏制破坏生态违法行为,规范海洋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使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确保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不减少。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底前,海监部门和保护区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事件。

  (2)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密埋设界桩,向周边群众做好宣传,保证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面积按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不减少。

  (3)修订管辖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依法依规有效管理保护区。

  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使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情况得到有效遏制,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

  整改措施:2017年底前,协调、督促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自然保护区完成确界,对土地使用权不落实的集体林地、农耕地采取调整、政府购买生态产品、提高生态补偿标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社区群众共建共管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天地一体化监测试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严格对自然保护区巡查、管护,实行精确化管控,并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存在问题: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部署推进不力,保护区边界不清、机构不全、管理不严的问题普遍存在,截至2015年,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累计设立采矿权34宗,且绝大部分在保护区划定后仍违法审批续证;自治区海洋等部门对海洋型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广西共有3个国家级、1个自治区级海洋型保护区,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且不少破坏活动涉及地方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违规审批。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

  (1)自然保护区确界后仍违法审批续证的采矿权予以注销。采矿权为自然保护区确界之前已合法设立的,有效期届满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2)关闭的矿山,按要求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继续生产的矿山,须符合生态及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整改措施:

  (1)自治区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11宗采矿权均为自然保护区划定之前已合法设立,有效期届满后原则上不予延续,需要延续的,按照“一矿一议”的原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关闭的矿山,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

  (2)市、县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

  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权一律关闭退出。按照发证权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关闭工作。有效期已届满的采矿权,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2017年底前一律关闭退出,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涉及矿山关闭补偿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2.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强化对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管理,使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建设农家乐栈桥等违法活动。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工商、海事、海警、公安、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对非法采砂、违章建筑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2)组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排查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捕鱼、挖沙虫、养殖等破坏活动和生产建设活动,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

  (3)依法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产生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核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确保项目建成后不会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4)利用湿地日、海洋日、环境日、防灾减灾日等节庆日,在保护区周边设立界桩、界碑和保护区管理警示标语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自然保护区周边群众法律意识、自觉保护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意识。

  3.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

  (1)2016年底前,下发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核实有关许可批文,对不符合规定的许可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2)2017年底前,指导有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工作,组织专家初审各设区市报送的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

  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清理撤销自然保护区划定后仍审批的环评文件。

  5.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整改部分。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88号)的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面积界线确定工作,相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2)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加强有关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建设等问题,显著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六)存在问题:在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中考虑生态保护不够,甚至存在违反程序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和调减保护区面积为项目建设开发让路现象。2015年6月,为建设钦州滨海新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29%的面识调出保护范围,实际调减面积达1413.4公顷,调整后保护区核心区减少13.3%,缓冲区减少55.7%。根据钦州滨海新城、北海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建设规划,茅尾海和铁山港区域约594.7公顷原生态红树林湿地还将被占用。

  责任单位: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局、环境保护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钦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制定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要求:确保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减少,自然保护区生态得到恢复。

  整改措施:

  (1)进一步科学论证、调整优化滨海新城建设规划,减少占用红树林。组织开展被占用红树林保护区的调查整改,对行政区域内涉及红树林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2017年4月底前编制具体整改方案、开列整改工程清单,落实措施,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防止工程对红树林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开展红树林人工种植工作,扩大红树林面职,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2)加强重要海洋湿地修复。继续推进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及监管,加大对茅尾海滨海湿地资源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管,在具有代表性的红树林、盐沼草生存的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监测和科学研究。

  (3)积极推进坚心围红树林生态公园建设,促进茅尾海滨海植被修复,逐步构建海岸带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提高抵御海洋灾害以及气候变化的能力。

  2.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制定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要求:确保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减少,自然保护区生态得到恢复。

  整改措施:

  (1)组织对北海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建设规划等涉及红树林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科学论证、优化建设规划,减少占用红树林面积。按照有关规划和环评要求,对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严格控制好开发强度,严把项目准入关,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对策与措施,对涉及使用红树林的港口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批,尽量减少占用红树林。

  (2)2017年底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加强对“东港区榄根作业区南4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项目和榄根作业区1号、2号泊位和南1号至南3号泊位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减轻对红树林生态湿地的影响。

  (3)2017年底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尽量减少规划区占用的红树林面积,保留其原有的生态功能并妥善保护,将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红树林按园区生态湿地保留。同时,对港区实施分期开发建设,尽可能减少对红树林湿地的破坏。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通过人工种植等方式,逐步扩大红树林面积。

  (4)将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红树林经过科学论证,分级分区域制定保护区划;树立保护界桩,除用于观测、科研、管理使用的栈道外,少修和不修观光型的栈道深入湿地中,并在其周围设置建设控制区,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防止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和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需向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不同意或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但尚未按规定完成调整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

  4.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占用海洋部门管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建设,禁止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山口红树林、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调整、缩减自然保护区范围。加强管护界线的管理,加密埋设界桩,保证自然保护区管理面积按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不减少。

  (2)加强对依法审批项目的监管,对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毁坏保护区红树林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对自然保护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批或者报批。

  (3)尽快组织研究编制《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5.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规范林业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和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面积调整布局。

  整改措施:

  (1)配合调查在茅尾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函〔2015〕36号)要求履行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职责。

  6.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认真查找在调整自然保护区面积和范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调整和管理规定,规范自然保护区评审程序。

  (七)存在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区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仅审批建设用围填海面积就达4187公顷,是此前10年总和的1倍多,加之自然岸线消失加快,部分滨海生态系统受到较大影响。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海洋局。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北部湾办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严格执行围填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自然岸线管控等制度,按照围填海指标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整治修复海域、海岸线及滨海生态系统。

  整改措施:

  (1)2017年3月底前完成“十二五”期间辖区围填海情况调查摸底。2017年底前,完成围填海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违规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完成辖区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2)2017年9月前按照国家海洋局和自治区海洋局要求建立围填海控制总量和年度围填海计划,科学确定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期限内辖区围填海的适宜区域和控制总量,严格遵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对经营性的项目用海实施招拍挂方式出让;科学论证围填海项目,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格控制粗放式围填海;围填海项目和平面布局要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

  (4)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积极申报蓝色海湾整治项目,申报重点包括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5)2017年6月底前,自治区北部湾办联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完成修编北部湾港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港

  区功能分工、定位和范围。

  1.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切实提高海域和自然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整改措施:

  (1)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对填海区域进一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的进行修改调整。

  (2)严格依法依规审批用海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用海。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围填海指标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审查项目用海,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及单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的围填海项目。

  (3)科学配置资源,完善市场化配置制度,提高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水平。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围填海管控办法(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绘制完成广西大陆自然岸线分布图(初步成果)。2017年6月底前出台《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海域使用权招柏挂有关规范性文本,促进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广西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上报《广西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修改成果;2018年底前开展广西大陆岸线修测及自然岸线界定项目,启动《广西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试行)》修订等一系列工作,提高科学管控水平。

  (八)存在问题:桂林巿漓江及周边5区2县有采石场64家,其中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有18座,2家位于核心景区。采石导致漓江流域生态景观破坏严重,大量山体残缺不全,触目惊心。灵川县马家村3家采石企业距离漓江干流仅约3公里,批复采矿规模达35万吨/年,矿区山体破坏面积将近1平方公里。2013年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国家批复后,桂林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仍为景区内18家采石场违规续证或组织续证评审。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

  依法彻底清理风景名胜区内采石场,对监管失职责任人严肃追责;重新规划全市采石场布局,上收采石场审批权,确保可釆区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禁釆区域范围;推进区域生态复绿工作,通过环境保护部摘牌验收。

  整改措施:

  1.依法注销位于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18座及灵川县马家村3家采石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彻底取缔非法采石场。2016年底前完成矿山关闭,并开展生态复绿工作。

  2.2016年11月底前发布实施重点区域(含灵川县和6个城区)及其余各县采石场发展规划。重点区域范围内新建采石场由市级审批发证,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其余各县新建采石场必须经市级审查备案,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县城周边采石场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年;全市审批采石场新建、延续、变更登记前必须组织环境保护、公安、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审批登记。

  (九)存在问题: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恭城县内有3家采矿企业、6个采矿区长期开采至今,自治区相关部门于2012年违规发放采矿权证,许可开采面积达58.4平方公里,占该保护区在恭城县境内面积的23%,保护区自然环境支离破碎;采矿尾矿库泄漏导致下游农田受到污染,群众长期投诉。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20年底分步实施。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确定海洋山自然保护区界线,完成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受损农田环境整治,妥善处理群众投诉,调查处理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监管不力等问题。

  1.桂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受污染农田调查,开展受污染农田土壤修复;积极协调企业与农户达成补偿协议,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协调涉及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6个县(恭域、阳朔、灵川、兴安、全州和灌阳县)加快制定区域辖区内的广西海洋山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2017年3月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对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域内恭城县矿产公司、龙星矿业有限公司、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3家采矿企业6个采矿区进行停产整治,公安部门停止矿区炸药供应,责令相关企业治理废水废渣。

  (3)2017年2月底前完成区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恭城县矿产公司老山尾矿库废渣清理整治工作。责令企业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开展矿区窿道废水废渣处理、废矿渣堆放与处理、废弃矿洞封闭等工作,2020年底前恢复已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

  (4)加强矿区植被恢复工作,进一步核实矿山受损林地面积,2017年3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调查处理违规发证、监管不力等问题,清理注销违规发放的采矿权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

  (十)存在问题:桂林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有5座小水电站,3座水电站的部分构筑物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其中位于核心区的道江河水电站新大坝,于2014年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施工。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8月至2021年底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逐步关停和拆除违法违规水电站,对项目所在的保护区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2016年8月底前,督促灌阳县人民政府、桂林市林业局按照《广西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水电站整改实施方案》进行整改落实。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艾家湾二级电站(道江河水电站)大坝底部增设泄洪孔,废除蓄水坝的蓄水功能,拆除大坝原有施工设备;2019年12月底前拆除位于保护区核心区的镰刀湾引水坝;2021年12月底前拆除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沙岗引水坝、定棚引水坝;2021年12月底前拆除位于保护区缓冲区内的黄泥江引水坝、龙爪棚引水坝;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水电站,在不扩建不增容的前提下保留水电站发电功能,在功能使用年限内逐步退出。

  2.2016年10月底前,根据《广西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水电站整改实施方案》,开展保护区被破坏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通过点播马尾松种子和种植李竹等对艾家湾二级电站(道江河水电站)蓄水坝工程破坏环境地段进行植被恢复。

  3.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十一)存在问题:猫儿山、大瑶山、九万山、花坪等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存在违规开发小水电问题。

  责任单位:桂林、来宾、柳州、河池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逐步关停和拆除违法违规水电站,对项目所在的保护区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16年12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猫儿山、大瑶山、九万山、花坪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和上报。

  2.对猫儿山、大瑶山、九万山、花坪自然保护区内的违规建设的水电项目依法处理。

  3.对整治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问题进行回头看,加强巡查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存在问题:全区4个海洋型自然保护区被侵占面积共计约490公顷。北海市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至今,在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大规模抽砂围填海及海砂销售,侵占保护区面积约70公顷,破坏自然红树林约20公顷。当地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为其违规办理海洋环评、海域论证、土地使用、红树林砍伐等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厅。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打击非法填海、采砂、采石、破坏红树林等违法行为。对保护区进行确界,拆除保护区内违法设施,撤消违法违规行政行为,追究违法单位、个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整改措施:

  1.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1)依法加强对沙田港航道疏浚物(海砂)综合利用的监管,责成项目业主北海市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尽快申请办理完善航道疏浚物(海砂)采矿许可证,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按山口红树林保护区管理范围,相关区域禁止开展采砂活动。

  (2)加大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力度,设立治砂执勤点,开展流动巡查,加强对沙田港附近海域等重点区域的常态化值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

  (3)撤销合浦县林业局核发给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局牵头在2017年底前异地营造22.5公顷以上的红树林,恢复红树林总面积。加强巡查管护,严厉打击破坏红树林行为。

  (4)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范围,核实项目已发放的土地证的合法性。立案查处项目建设超审批范围的违法用地情况,已占用土地在2017年3月底前恢复原貌;建立巡查制度,防止再次违法占用土地。

  (5)加强对项目业主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超出项目环评批复建设规模、未批先建以及疏竣物洗选综合利用项目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6)依法处理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逾期未改正、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未影响规划符合实施条件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厅整改部分。

  (1)清理违规办理海洋环评、海域论证、土地使用、红树林砍伐等审批手续的问题。

  (2)依法处理北海市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项目建设用海批复范围和跨越保护区范围审批界线的行为。

  (十三)存在问题: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儒艮、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海生物及其栖息环境,目前保护区部分海域受养殖侵占严重,侵占面积达349.2公顷,其中核心区144公顷。2012年以来,合浦县违规在保护区内发放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证达114次。目前,海草床等儒艮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破坏严重,已多年不见儒艮踪迹。

  责任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洋局。

  整改要求:2017年4月底前,完成保护区边界勘测及保护区海域确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儒艮保护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2017年6月底前,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全部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打击非法侵占海域的行为。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全面排查非法设置螺桩的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2.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2017年1月底前完成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发放的114份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证的清理,清理整治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全部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螺桩。对违规在保护区内发放水产养殖海域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追责。

  3.2017年4月底前,组织制定保护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采取可行措施进行修复。

  (十四)存在问题:防城港市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红树林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2010年以来,东兴市东兴镇政府在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建设竹山村旅游栈道1397米,破坏红树林6.3亩,栈道附近7家渔家乐生活污水直排保护区。防城港市海洋局两次向市政府上报相关问题,但未引起足够重视,除人工栈道在督察组进驻后部分拆除外,其他旅游设施仍在运行。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海洋局。

  整改要求:清理拆除保护区内违规建设设施,整治保护区生活污水直排现象,加强保护区内红树林生态保护。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全部拆除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建设的栈桥,对已完成的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2.2016年底前对北仑河口保护区沿岸所有的渔家乐修建化粪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档;对未修建化粪池或化粪池运行不正常的渔家乐进行综合整治,使其配套的治污设施达到相应的环保规范要求后方可开业;2017年3月底前对自然保护区沿岸的渔家乐的化粪池修建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3.2017年4月底前,拆除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1处观海设施和1处放浪设施共计0.2亩的非法占用海域设施。清理江平江入海口处的蚝排,拆除竹山村3处、巫头村1处违法建设的养鸭场。

  4.完善修订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保护区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5.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行政责任。

  (十五)存在问题:崇左市大新县恩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个釆石场和下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2个采石场,合计侵占保护区面积10.2公顷,2010年至2015年间,相关部门多次违规为其发放采矿权证。

  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关停相关5个采石场,2017年底前完成矿山生态恢复。

  督查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整改要求:关停恩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下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石场,恢复生态环境,有效控制采石场侵占保护区面积问题。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彻底关停恩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下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5个釆石场,落实生态恢复治理措施。严肃查处,加强责任追究,对存在违规发放相关证照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清理违规发放采矿权证,严格采石项目审枇,从源头上防止项目侵占自然保护区。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自然保护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2017年底前完成矿山生态恢复。

  第三类,重金属污染及尾矿库和遗留场地问题。

  (十六)存在问题:2012年龙江镉污染事件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治理污染,并研究出台《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及30多个配套文件,明确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时限和具体实施方案。但在有色冶炼等区域支柱产业停业整顿、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文件出台当年即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相关政策无法落地,综合整治工作未达预期效果。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出的严控涉重企业复产准入,并限期于2012年、2015年分批完成“烧结—鼓风炉炼铅”落后工艺淘汰,2014年底完成河池市城区及周边6家冶炼企业搬迁入园,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并分类采取措施综合利用和治理等目标均未实现。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认真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完成“烧结—鼓风炉炼铅”落后工艺淘汰、河池市城区及周边6家冶炼企业搬迁入园或停产、有色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调查整治,逐步清除关闭企业的遗留危险废物。

  整改措施:

  1.实行领导负责制度,2017年3月底前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和任务,将责任落实到领导、单位、具体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步骤及时限。

  2.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掌握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上年度评估,制定本年度考核栺标,运用评估结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3.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有色金属选矿企业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价,列出高风险尾矿库清单,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4 .排查关闭企业的遗留危险废物状况,2016年底前完成剩余11家关闭企业遗留危险废物、高污染风险电解液处理工作。

  (十七)存在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推进缓慢。河池市废弃砒霜厂址26处,仅修复1处,仍有4.8万吨废渣未有效处置;关停的33家有色冶炼企业,遗留各类废渣约32.3万吨,其中危险废物13.7万吨。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河池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底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妥善处置废弃砒霜厂关停有色冶炼企业遗留废渣,重点处置好其中的13.7万吨危险废物,废弃砒霜厂址和受污染环境修复取得有效进展。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尾矿库阶段性排查工作,降低环境安全风险。2017年6月底前,废弃砒霜厂址和关闭涉重金属企业遗留问题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2)加快推进静脉产业园区核心项目河池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提供工程保障。

  (3)2018年底前完成废弃砒霜厂址和关闭涉重金属企业遗留问题的整治工作。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相关县(市、区)政府修复受污染环境和处置废渣责任,详细分解项目目标任务,强力推进项目工作进展。

  2.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桂安监管〔2016〕35号),进一步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尾矿库监管责任,加快推进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工作。到2017年底,全区没有危库和险库,病库比2015年底减少50%。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逐一排查辖区内所有尾矿库,建立一库一档。

  (2)2017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区尾矿库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治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类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措施并抓紧实施。

  (3)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投入安全专项资金,治理消除尾矿库隐患,治理隐患不及时甚至引发尾矿库事故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尾矿库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无主尾矿库和“头顶库”隐患治理项目进度需要,落实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排查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污染隐患,提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所需资金和治理目标,督促抓好整治,降低环境风险。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督促各设区市完成对辖区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掌握尾矿库环境现状和下游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落实尾矿库环境管理要求,建立一库一档。

  (2)提出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逐步开展治理。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地方投入,采取工程措施,逐年消除存在问题,实施矿渣综合利用。

  (3)做好砒霜厂遗址场地和重金属企业遗留场地前期调查工作,开展对场地环境调查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完成场地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砒霜厂遗址场地和涉重金属企业遗留场地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督促河池市2018年底前完成废弃砒霜厂址的治理工作。

  (4)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并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要求:规范尾矿库用地审批。

  整改措施: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

  (十八)存在问题:全区在册尾矿库597座,其中有色金属类211座,病库137座,“头顶库”39座,环境风险极高。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信发铝公司2015年均发生过泥浆泄漏污染环境事件。

  责任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2018年底前,全区尾矿库本质安全环保水平迈上新台阶。全区没有危库、险库,病库控制在50座以内。“头顶库”“三边库”安全环境风险可控。尾矿库闭库率、复垦利用率、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数量减少到500座以内。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对39座“头顶库”按照隐患治理、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闭库及注销部分“头顶库”。根据“头顶库”的危害程度按设计等级上限釆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和设计库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全面完成,不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尾矿库。

  (2)2018年底前,对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全部完成闭库工程和闭库验收。对已改变用途,库内尾砂已经搬移或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以及确认不会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事故的尾矿库完成注销工作。

  (3)提升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4)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2017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广西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办法。

  (5)严把尾矿库准入关,源头控制隐患。2017年起,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对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从严审批。

  2.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20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环境风险隐患大的尾矿库进行整改,基本消除隐患。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督促各设区市完成对辖区尾矿库环境风险的排查工作,掌握尾矿库环境现状和下游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建立一库一档,2017年4月底前汇总全区情况,形成基础数据库。

  (2)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地方投入,采取工程措施,逐步开展治理,2020年基本消除重大环境风险尾矿库环境隐患。

  (3)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和报备尾矿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并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尾矿库环境管理水平。

  3.相关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辖区尾矿库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尾矿库的应急值守与保障,避免因尾矿库安全问题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百色市督促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信发铝公司严密防范泥浆泄漏,落实应对处置措施。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的尾矿库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了解掌握本地区正在使用、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以及尾矿库下游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情况。加强对环境风险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对现有的尾矿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2)2017年2月底前,严肃查处尾矿库违规建设违规排放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加大尾矿库闭库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设计。

  (3)2017年4月底前,对各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治理不到位的继续进行深度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4)督促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信发铝公司于2017年4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排泥库泄漏防范和应对处置方案及措施。

  (十九)存在问题:《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已明确要求立即淘汰“烧结—鼓风炼铅”工艺,但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部署落实时失之于宽,于2012年下文将要求放宽到2015年。河池市8家铅及铅锑冶炼企业依然釆用落后的重污染生产工艺,需搬迁入园的企业均未完成搬迁,其中7家企业污染排放问题突出,厂区渗坑废水、周边沟渠存水、企业附近土壤个别指标异常,据2016年3月和5月环境保护部两次组织的现场检查监测数据,铅、镉、砷等重金属指标偏高,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河池市范围内“烧结—鼓风炼铅”工艺。重点整治涉重企业污染排放超标问题,加快推进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对辖区内“烧结—鼓风炼铅”落后工艺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摸底排查,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提出淘汰和技术升级意见,督促污染排放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治理,对整治不达标或整治无望的进行关停。

  2.组织专家对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现场核验和认定。2017年4月底前提出淘汰和技术升级方案,并制定淘汰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时间要求等。

  3.2017年底前,拆除落后工艺设施,完成落后工艺淘汰任务,并组织检查验收。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要停产整治直至淘汰任务完成。

  4.加快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和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快企业搬迁入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河池市实施《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对部分与当前发展实际情况和条件有较大变化的目标值和任务进行调整修订。

  5.调查处理明显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存在问题:河池刁江支流平村河2014年至2015年砷年均浓度有所上升,其中芭腊屯断面2015年砷年均浓度比2013年升高20%。据2013年10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调查,河池市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受渗滤液影响明显,Ⅳ类及Ⅳ类以下水质比例高达77.3%,超过全市平均水平4倍,部分点位重金属铅、砷异常。根据自治区农业部门2015年调查数据,有色冶炼集中的河池金城江区,在工矿企业区周边等监测区域,存在重金属镉异常的情况。

  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至2020年分步实施。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推进《刁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刁江干流稳定达标;查明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受影响原因,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逐步改善地下水水质;对土壤重金属异常区域分类处理,开展土壤修复。

  整改措施:

  1.2017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计划的工程项目,2017年上半年下达2020年前的工程治理项目,2020年前完成所有工程项目,确保刁江流域水质达标。

  2.积极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编制刁江流域污染矿区治理实施方案,对刁江源头4个矿区进行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并对流域河道沉积尾砂现状进行调查。推进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3个项目建设工作。

  3.对尾矿库区域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查找尾矿库区域地下水受污染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和防控。

  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查清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对污染问题危害进行评估分类。

  第四类,环境质量下降问题。

  (二十一)存在问题:2015年全区PM10浓度比2012年升高7%。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要求:

  1.2016年各设区城市PM10浓度比上年大幅削减,确保完成全区PM10浓度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的年度计划目标,力争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下。

  2.2017年全区城市PM10浓度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

  整改措施:

  1.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频次,对渣土车运输重点道路实行夜间洒水抑尘,及时清扫撒落渣土;加大渣土车运输的检查,建立夜间渣土运输车管控机制,加大违规运输渣土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场地管控,对不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2.加大淘汰建成区老旧燃煤锅炉力度,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燃煤销售、使用、监管有效机制,严格控制城市区域燃煤使用,大力推广使用电能、燃气等清洁能源。

  3.加强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冶炼、制浆造纸、制糖等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执法,建立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周报制度,对超标排污企业,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改正。加快实施糖厂锅炉烟气治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二十二)存在问题:2015年全区39条主要河流72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比2012年下降4.1个百分点(注:2012年不达标断面分别是下雷河弄欣和洛清江渔村;2015年不达标断面分别是下雷河弄欣、九洲江石角断面、南流江江口大桥和横塘断面,2016年1-8月不达标的是南流江江口大桥)。

  责任单位:玉林、钦州、百色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

  1.2016年底前,九洲江桂粵跨界石角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按月计达标率80%;南流江跨市交界断面玉林市站一钦州市站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标准。2016年底前,百色市下雷河氨氮污染物均值明显改善。

  2.2017年底前,九洲江跨界石角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地表水Ⅲ类,按月计达标率100%;九洲江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南流江流域考核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百色市下雷河水质氨氮≤1.0mg/L,其他指标达到Ⅲ类标准。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相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底前制定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水环境年度整治实施方案,实施污染河流治理工程,确保河流水质改善。

  2.开展养殖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各相关设区市完成辖区内九洲江、南流江以及重点支流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逐步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进行清拆;在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大力推广使用生态养殖模式。

  3.推进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已建成的镇级污水处理厂环保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转,并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按要求完成流域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确保稳定运行,达到预期效果。

  4.加快推进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流域工业园区建设,完善流域内已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

  5.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2017年2月底前,彻底取缔并封闭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逐河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强化现场执法,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

  6.将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流域治理整改情况纳入相关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以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完成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为考核重点,严格考核奖惩。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三)存在问题:2015年全区11个重点湖库中有5个水质下降明显。其中武思江水库受网箱养鱼、农业面源等污染,氨氮、总磷浓度2015年比2014年分别上升142%和90.9%,水质下降为Ⅴ类。(注:5个水库具体为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由I类下降至Ⅱ类、河池市龙滩水库由Ⅱ类下降至Ⅲ类、贵港市平龙水库Ⅱ类下降至Ⅲ类,武思江水库下降至v类、百色市万峰湖水库由Ⅱ类下降至Ⅲ类)

  责任单位:百色、河池、贵港、玉林、钦州市人民政府(武思江水库整治方面,玉林和钦州市人民政府配合贵港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遏制各重点湖库区水质下降的趋势,水质状况有所改善,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河池市龙滩水库水质达Ⅱ类以上,贵港市平龙水库、百色市万峰湖水库水质达Ⅲ类以上,贵港市武思江水库水质达Ⅳ类以上。

  整改措施:

  1.2017年2月底前,由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查找出水质恶化原因,制定辖区内重点湖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水质恶化问题。

  2.开展入库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彻底取缔并封闭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湖入库排污口;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强化现场执法,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

  3.开展上游沿江及库区内网箱养殖清理。2017年4月底前各相关设区市分别制定出台网箱养殖规划,合理布局网箱养殖,划定宜养区和禁养区,对禁养区实施限期清理。

  4.加大力度实施湖库区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改造、农业结构调整与污染控制工程等项目,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二十四)存在问题:近年来,北部湾优良生态系统环境已经受到威胁。近岸海域局部水质下降,2013年至2015年,9个海域44个监测站点中,有35个活性磷酸盐浓度上升,平均上升223%;有9个无机氮浓度上升,平均上升77.3%。尤其是茅尾海水质长期达不到功能区要求。入海河流方面,南流江因大量养殖和生活污水直排,干流水质已下降到Ⅳ类,其中玉林与钦州交界横塘断面、北海入海口南域断面的氨氮浓度,2015年比2013年分别上升96.8%和25.7%。北海市西门江老哥渡断面、钦州市钦江西桥断面水质近年来均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海洋局。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18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2017年底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状况有所改善;2018年底前,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入海河流消除Ⅴ类水体,西门江达到Ⅳ类水质要求。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4月底前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控,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改善。

  (2)开展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2017年4月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玉林市对博白县龙潭工业园片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有关要求。

  (3)大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17年底前消除直排入海(河)排水口,2018年底前消灭黑臭水体,完善乡镇和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大力提高垃圾收集处理率。

  (4)按照《自治区畜禽养殖防治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逐步清理、关闭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尤其是入海河流沿岸养殖场。加快沿海区域和入海河流流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5)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相关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2.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要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站位所占比例达92%以上,达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各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相应标准。

  整改措施:

  (1)推进建立海陆统筹的入海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对大风江、南流江、钦江、防城江、茅岭江和北仑河6条污染物主要入海河流,由所在市或污染排放量大的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河长”,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和监管工作。

  (2)落实广西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任务,逐步实现广西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立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配合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沿海三市政府和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配合开展领导干部资源环境问题任期内和离任审查。

  (4)利用海洋环境自动化监测系统,加强对入海污染源管控。加大巡查力度和频率,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及产业规划布局问题。

  (二十五)存在问题: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最早完成战略环评的五大重点区域之一,但在开发建设时未充分考虑战略环评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布局相对集中,产业同质化趋势明显。按规划要求,钢铁和铁合金行业主要布局在防城港企沙但沿海三市均大量引进该类产业;已投产的46家相关企业,其中35家分散在钦州市多个工业园区。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北部湾办。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版)》引进相关企业,严控新增“两高”项目,2017年4月底前制定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开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战略环评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控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布局工业园区。

  整改措施: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2017年4月底前,制定各工业园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新增“两高”项目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加强项目环保、能耗、质量、标准、安全等准入门槛管理。

  (2)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战略环评的要求,2017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本市主导产业及传统产业的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的发展次序,解决产业聚集的关键问题,形成产业集群所必须的产业生态圈,指导本地产业发展。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源头严控“两高”项目。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审批,坚决杜绝审批淘汰类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不再审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钢铁、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严控“两高”项目新增产能和不合理过快增长,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解决沿海工业园区产业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推动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项目进行摸底核查。

  (2)2017年1月底前,对钢铁、铁合金行业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对新增产能的未开工钢铁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规在建钢铁、铁合金项目一律停建整顿,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请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审查,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落实钢铁产能等量置换方案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能再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新上项目和违规在建项目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发〔2013〕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

  (3)2017年3月底前,对沿海三市钢铁、铁合金项目清理整顿情况开展集中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一律关停取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行业公告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准入条件相关内容,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高存量项目水平。

  (5)积极开展化解钢铁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认真贯彻国发〔2016〕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主动作为,引导过剩产能退出市场。

  (6)组织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发展产业进行评价和提出环境影响减缓的建议;对重点项目中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设置前置条件,提出调整意见。

  3.自治区北部湾办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引导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升级,优化经济区产业布局。

  整改措施:

  (1)加强规划指导,对重点行业布局进行规划,推动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石化、冶金生产力布局规划。一是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石化生产力布局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二是2016年12月底前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冶金生产力布局规划》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

  (2)加强资金项目引导,重点扶持绿色环保行业或企业,支持企业生态化改造或技术升级。

  (二十六)存在问题:北海市淡水资源紧缺,地下水是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却上马一批高耗水企业,导致地下水进一步超采,海水入侵风险增大。

  责任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整改要求:制定《北海市城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出台限制高耗水企业进驻和逐步淘汰、关闭高耗水企业的政策文件。2018年底前,北海市(含合浦县)地表水占市区供水量60%以上,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可开采量80%以内,市区地下水超采状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确定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目标,2017年4月底前印发实施《北海市城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出台限制高耗水企业进驻和逐步淘汰、关闭高耗水企业的政策文件。

  2.提高地表水供给利用。开展牛尾岭水库水源地综合整治,改造北郊水厂制水工艺,至2018年底前实现北郊水厂地表水供水。建设市区第二饮用水水源和合浦县城饮用水水源输水工程建设,实现洪潮江水库向市区供水。

  3.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自备水井关闭工作,至2018年底前,违法自备水井关闭率达100%。

  4.将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实现到2018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5.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至2018年底,北海市龙潭村水源地等重点水源地设置不少于6个地下水水质水位自动监测点,其他地下水水源地设置不少于1个地下水自动监测点。

  (二十七)存在问题:2016年4月,防城港市政府责成市环境保护局在对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已建成钢铁产能补办环评手续时,又违规批准2座160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及相关配套设施,目前尚未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已建成600万吨钢铁产能来完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所生产的产品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撤销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镍合金项目二期工程作出的环评批复文件,责令该公司不准再实施该批复文件中的建设内容。

  2.责令该公司尽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发改产业〔2016〕1494号)要求,完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对不符产业政策的设备限期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该公司所办的手续、设备改造及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4.依法依规追责相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水处置问题。

  (二十八)存在问题:2015年,北海、南宁、柳州等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低,仅分别为52.6%、52.8%、74.5%。其中北海、柳州两市达标率比2013年分别下降29%和20%。

  责任单位:北海、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至2020年分步实施。

  整改要求:2017年6月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总体从52.6%提高到80%;到2020年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名录,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2)2017年4月底前全面清理取缔南流江违法建设的采砂场,规范南流江采砂作业,严控在南流江沿岸审批涉水重污染项目。2017年底前,对辖区内影响南流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上游乡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3)2017年底前,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要求:2017年6月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总体提高到80%;到2020年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

  (2)集中力量解决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

  (3)指导各县(区)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建设及污染源清理排查综合整治,加强对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现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精准控制。

  (二十九)存在问题:梧州市城区5个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9个污水排污口。

  责任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要求:完成9个污水排污口整治。

  整改措施:

  1.梧州市政部门负责整治7个生活污水直排口,督促企业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并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整治2个农业灌溉排放口;市工信和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进行雨污分流。

  2.2017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第三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接纳平浪–婆冲市政渠污水。

  (三十)存在问题:贺州市饮用水源地龟石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设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放口。

  责任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整改要求: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隐患,清理取缔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取缔保护区内废水排放口,保障饮用水安全。

  整改措施:

  1.开展富川瑶族自治县垃圾填埋场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完成垃圾填埋场至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污管网工程建设。

  2.取缔保护区内各类违规建设项目(构筑物)及入河入库排污口。逐河建立巡查巡检制度,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

  3.集中开展水产、畜禽养殖,林业、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水等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逐一排查、限期治理。开展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识牌。

  (三十一)存在问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区3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或在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仅12个,大量工业废水冲击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直接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3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或开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完成全区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2.2017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各工业园区制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环境保护厅组织联合督查,不定期对各工业园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存在问题:南宁市18条城市内河,有16条46段黑臭水体,占全区黑臭河段总数的68%。

  责任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督查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要求:2016年底消除30%-40%的建成区黑臭水体,2017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治完成时限。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服务,高效率完成好治理项目前期审批,推进内河全流域综合整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发挥整治项目效益。

  3.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内河截污管网建设,力争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整治,形成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实现黑臭水体治理“控源截污”。

  4.全面整治城市内河水系沿岸乱开垦种菜、非法禽畜养殖、乱倒偷排、乱搭乱建等现象,清理水域垃圾,削减各类污染源。

  (三十三)存在问题:钦州市截污工程推进不力,自治区明确要求其2015年前完成168个污水直排口封堵工作,至今仍有66个未完成,且未将钦江西岸一桥至三桥段废水排放量最大的2个直排口(每天排放约9300立方米废水)列入封堵计划,下游钦江断面水质连续三年为劣Ⅴ类。

  责任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要求:完成66个污水直排口截流工作。

  整改措施:加快施工,完成中心城区66个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4个提升泵站建设,3月底前完成直排口截流验收及项目启用。

  第七类,环境执法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三十四)存在问题:广西采石、采砂、采矿产生的扬尘、废水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梧州市藤县西江流域,桂林市灌阳县、平乐县漓江流域采砂活动频繁,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梧州岑溪市富祥采石场长期违规超采,严重破坏生态景观。贺州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金矿私采点废水污染桂江,泥沙毁坏农田。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桂林、梧州、贺州、北海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全区“三采”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规范和限定开采的范围、时限,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组成联合督查组全面排查全区采石、采砂、采矿活动,督促各地加大打击非法采石、采砂、采矿行为力度并开展生态修复。

  (2)2017年底前,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完成全区采石专项规划,划定釆石区域,实施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3)所有新设矿山一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能分段分期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矿山一律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不能分期恢复治理和复垦的矿山关闭前严格按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和复垦。

  (4)加快推动《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2.桂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灌阳县、平乐县漓江流域河道采砂进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所有违法采砂点,平整修复被开采河段的河床和护岸,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段实施生态网笼护岸工程。

  整改措施:

  (1)2017年2月底前,对灌阳县、平乐县漓江流域河道采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完成综合治理工作,禁止非法采砂行为。

  (2)全面完成漓江风景名胜区段的生态网笼护岸工程,稳定河岸,美化景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施重新规划、合理开采。

  (3)定期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责任地区和单位,采取约谈负责人等措施加以督促,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梧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对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及各标段采砂行为进行规范化整改,确保问题得以解决。对岑溪市富祥石场进行停产整治,排除安全隐患,修复受损生态景观。

  整改措施:

  (1)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打击西江流域各种非法采砂行为,确保西江水质达标和沿岸护坡安全。督促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明确责任,限时完成。

  (2)组织复查岑溪富祥石场环境问题,2017年3月底提交全面整改工作方案,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安全隐患被排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4.贺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严厉打击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非法采矿行为,有效控制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调查泥沙毁坏农田情况,修复矿山和农田生态。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泥沙毁坏农田情况调查工作,为下一步修复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2017年4月底前查清水体和土壤污染情况,制定并实施矿山和农田生态修复方案。

  (3)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选矿行为。

  5.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2016年底前,合浦县、铁山港区等地违法采矿行为全面完成整治,逐步恢复区域生态环境。2017年底前,完成北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采矿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作业。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采石场全面停产整顿,抓好核查处理,加强日常监管。

  (2)成立采矿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核查辖区内采矿的行政审批、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制订并实施整改工作方案。

  (3)调整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决打击非法采石、海上抽砂、河道采砂、开采高岭土等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废弃矿场和采矿废弃物的规范处置,防止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区域生态环境。

  (三十五)存在问题: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对玉林市的生猪养殖场和水洗企业群、桂林市的垃圾污泥和医疗废物处置、防城港市的炼铁企业、百色市的铝土矿开采、梧州市的宝石加工小作坊,以及贵港、柳州、崇左、百色的建材企业等的环境污染问题投诉集中。

  责任单位:玉林、桂林、防城港、百色、梧州、贵港、柳州、崇左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妥善处理群众投诉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整改措施:

  1.玉林市科学划定生猪禁养区、限养区,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养猪场。落实水洗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市水洗行业退城进园、退江进园。

  2.桂林市对上窑污泥处置车间进行全面改造,采用设备化全封闭的污泥好氧发酵工艺,污泥处理过程全封闭、发酵罐内空气全部收集处理后排放。2017年1月底前制定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年底完成医疗废物处置问题的整改。

  3.防城港市加大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的监管,解决群众投诉的水、气、噪声污染问题;对防城港市力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停止供电,责令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环保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4.百色市着力解决铝土矿开采及建材生产经营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5.梧州市2016年底前,深入进行动迁宣传,引导宝石加工小作坊进入宝石加工园区从事宝石加工生产;对宝石加工小作坊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群众反复投诉的宝石加工户进行断电处置;加快完善宝石加工园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出台入园奖励措施,吸引宝石加工户入园经营。2017年底完成居民区宝石加工户搬迁工作。

  6.贵港、柳州、崇左等市2017年1月底前对辖区内建材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做到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规范治理一批,达到环保规范要求。

  (三十六)存在问题: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区没有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废水通过渗坑排放,但仍引进一些生产工艺落后、重金属污染严重的企业。如,钦州市祥云飞龙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次氧化锌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简陋,2016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现场检查发现,其外排废水总镉、总锌存在超标。

  责任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加快建设皇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对超标涉重企业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依法对广西钦州祥云飞龙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责令公司配套建设重金属废水处理站,完善厂区雨水收集和回用系统建设,增加事故应急池容积,加强环境监管及设备维护。

  2.专题研究园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加强园区环境管理工作,消除原沉淀物重金属污染影响;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雨污分流、应急池等设施;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指导园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3.加强对皇马工业集中区及涉重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十七)存在问题:对一些地方纳税大户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偏软,来宾市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玉林市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长期露天堆存冶炼废渣,银亿有限公司高浓度渗滤液超标直排、渗排外环境,但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惩处。

  责任单位:玉林、来宾市人民政府。

  督查部门:环境保护厅。

  1.玉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完成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渣场封场闭库,建设砖厂消化所有废渣。

  整改措施:

  督促银亿公司实施废渣治理工程,2017年底前建成废渣制砖生产线并投产,逐年消化堆存的废渣。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确保企业依法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该公司渗滤液直排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2.来宾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解决来宾市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厂区及周边环境问题,消除鸡公山渣场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厂区及周边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提出鸡公山堆渣场无害化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鸡公山堆渣场无害化整治和其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2)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其他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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