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亡 妻子诉讼索赔17年未果——
侯凤琴:吉林市两级法院彻底摧毁了我的希望!
本站讯 在诉讼路上走了17年,侯凤琴走起路来,已经是一瘸一拐的了。都60多岁的女人了,依然是目光炯炯,说起话来头头是道,一点都不走板,不知道的,还以为她是法律工作者。
侯凤琴的家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17年前,身为吉林市园林高级园艺师的丈夫张树余,在李启陆、唐军产等4人安装卷闸门施工时被意外砸伤身亡。17年来,妻子侯凤琴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死亡赔偿,但至今,她连一分钱的死亡赔偿都没拿到。在她看来,这一切都是因为法官造假法院层层包庇所导致的。“唐军产等人摧毁了我的家,但是吉林市两级法院给我家造成更大的伤害,彻底摧毁了我的所有的希望!这世界上哪里还有公道啊?!”侯凤琴这样说着就哽咽了,泪水止不住的流了下来……,
噩梦开始 八年后发现案子被法院离奇撤诉
事情还得从17年前那个早晨说起。侯凤琴手里拿着法律文书回忆说:2000年5月22日早晨六点左右,昌邑区鸿基材料经营部唐军产、李启陆等四人来给我家位于东市20号安装卷闸门,李启路还在这边绑梯子做准备工作,唐军产和我丈夫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唐军产违章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没有告知,唐军产亲眼看着震掉的水泥块将我丈夫张树余头部砸伤,我当即将我丈夫送往吉林市医院救治,但是他因伤势过重于5月27日死亡,花费医疗费5.1万元。
这时,一个叫宋健路的人主动找到了她,此人是文庙街道法律工作者,称可以帮她打官司,他掐指一算,说能让唐军产、李启路等人赔偿医疗费、老人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费等合计38万,案子是被告拿诉讼费。侯凤琴当时也不懂法,也没多想,就将张树余单位给的7000元钱全部交给了宋健路,双方写了一个简单的收条。同年7月10日,宋帮她去法院起诉,告诉她“在法院先垫交了3000元诉讼费”。在诉讼时,进行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依法查封冻结了卷闸门厂银行账号和全部资产。
到了7月25日,宋健路又通知她说,法院让被告先给部分现金,要到吉大银行签字。到了银行,她看到有三名没穿制服的男子,宋健路用手一指说他们是法院的办案法官,其中一名男子说:“我们和被告协商先给你5.1万元钱。”他们拿出事先写好的、没有名头、没有日期的5.1万元条子,让她在指定位置签字,她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就签了字,拿起来看才发现是没有字的一张白纸。之后,三名男子给了她5.1万元钱,拿走了两张签字的条子。侯凤琴就问宋健路:“怎么让签字的是白条呢?”宋健路说:“没事,法院还得签字,我刻你戳给你盖章行不?”她当时就说:“你不许刻我戳不许给我签任何字,该我签字我签。”宋健路直接将她领到昌邑区法院财会室,财会给她500元钱,让她在一张退诉讼费收据上签字,给了她一张7月18日保全收据(居然盖有她的名章),又让她写“收到法院退回诉讼费500元”条子留下。宋当时说,“等开庭”。
从法院回来后,侯凤琴就一直等着法院开庭,可是左等右等,几个月都过去了还是没有消息,她就感到不对劲儿了,就去找宋健路,可这时的宋健路已经下岗不知道去哪了。她又去昌邑区法院找在银行给5.1万医疗费的三名男法官,也没有找到。她就向立案大厅的法官询问自己的案子,立案大厅的法官答复令她十分震惊——昌邑区法院根本就没受理过这个案子!“我是正常立的案,还进行了财产保全,怎么就成了没受理的案子呢?难道案子在法院失踪了?”
她不甘心,继续去法院寻找,但是苦苦找了八年也没找到三名男办案人,她去法院档案室找卷宗,管理档案的女法官则说:“没有你卷宗”!
但她还是不信,继续找。到了200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见到了昌邑区法院纪检室主任夏中民,她就说起自己案子的事情。夏主任听了感到离奇,亲自到档案室调档。这时,令人震惊的事情发生了——女法官拿出档案的时候,侯凤琴看到她脸色变白了,更令她吃惊的是,在她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案子居然被法院撤诉了!
拿着8年后才看到的卷宗,侯凤琴从头到尾看了个透;卷宗上面写着“撤诉结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姜淑清、郝喜胜、书记员张兰芝。这4名办案人,她都从来没见过,卷宗上写的是撤诉结案,但是作为案件当事人,她却从来都不知道案子被撤诉,案子是怎样撤诉结案的呢?
在卷宗里,她发现8年前法院3男办案人在银行指定位置让她签字的条子,上面又添写了新内容,名头添写上了“撤诉书”,后面又添写上了“原告同意撤诉,请求法院批准”等字样,并盖有她的名章,居然成了撤诉书!
卷宗里的裁定书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就双方争议事项已用协商办法解决……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由原告承担一半”。 卷宗里的法院送达证,审判人员是“杨明”,受件人签名上面写着“宋建路”,并且盖有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
审判长杨明她没见过,也没开庭,而卷宗里工作记载却称:“排期开庭当天,原告到庭,表示该案已协商,其已写好撤诉书,故将撤诉书交至本院,并提出要求退一半诉讼费......”
她还发现卷宗里少了3万多元钱的医疗费票据!
侯凤琴发现,10年前3男办案人在银行让签字的白条被添上了新的内容:“第一被告给付原告现金五万一千元,第二双方诉讼行为结束,原告侯凤琴不得再以此事件进行起诉,第三原告撤诉。”
纪检主任还告诉让她:“法院的办案人不是三名男的,卷宗上的办案人是三女一男,审判长杨明是女的”!明明是三名男法官,怎么会变成了女的呢?她越想越感到蹊跷、震惊!
感觉造假 艰难上访 法院终于启动再审程序
侯凤琴的第一个感觉就是:律师、法官和被告勾结在一起造假了!而且办案人是有预谋的制造假案!
2000年7月25日,办案人郝喜胜等三名男人在银行给她5.1万医疗费,不让写收条,要求她在指定位置签字的白条上,被添上了 “撤诉书”三个字,下面又添写了“原告同意撤诉请求法院批准”的字样,而且盖侯凤琴名章,居然成了撤诉书!而办案人让她签字的另外一张白条,则被唐军产伪造了协议书,其中三条共同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第一不给死亡等赔偿,第二不能让原告上诉,第三原告撤诉。8月9日审判长杨明写退诉讼费通知给财会,退给原告500元。而在7月25日,财会室在没接到审判长杨明退诉讼费通知的情况下,就和宋建路给她退回诉讼费500元,让她在一张退诉讼费收据上签字,给了她一张7月18日保全收据,又让她写“收到法院退回诉讼费500元”的条子,财会在留下的500元条子上又添写上日期9月21日。审判长杨明又在工作记载中编造“由于法院没钱,办案人已通知原告到财会协商何时返款500元一事”,还编造了“办案人不知退费情况”。她还清楚的记得,7月25日宋健路在银行曾经问她“我刻你戳给你盖章行不?”她当时曾断然回答“你不许刻我戳不许给我签任何字,该我签字我签。”然而,在7月18日的保全收据上却盖有她的名章,“伪造的撤诉书”上也盖有她的名章,财会留下的500元收条上还盖有她的名章。侯凤琴说“法院办案人和代理人宋建路私刻我的名章!”
根据这个撤诉书,三女一男办案人8月30日下了裁定书,把原告案子撤诉了,在裁定书上又编造“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已用协商办法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由原告承担一半 ”。办案人伪造撤诉书编造“原告同意撤诉”,裁定书又编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判长杨明在工作记载中又编造谎言:“排期开庭当天,原告到庭,表示该案已协商,其已写好撤诉书,故将撤诉书交至本院,并提出要求退一半诉讼费......”
但是,8月30日法院作出的裁定书送达证并没有送达人,送达地点写的是民庭。而审判长杨明又在送达证附记上编造了“侯凤琴指定宋健路为代收人”。她认真的想过,她从来也没和代理人宋健路签发任何权利的代理委托书,但宋健路却在法律文书上代替自己签了字,而审判长杨明却亲自签写撤案裁定书,又故意不送达,不给原告,就把原告的案子撤诉结案归档了!
原来,三女一男办案人与代理人宋建路、被告唐军产是合谋的:被告不给死亡赔偿、不交诉讼费、不给赡养费、不给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而给原告赔偿的5.1万还不够医疗费!她认为,办案人已经严重违法,作出了枉法裁判!侯凤琴坚定的说,“我必须把他们丑恶的违法行为揭露出来!”
这时的侯凤琴早已经下岗失业,上有八旬的公爹、下有刚刚十岁的孩子,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倒下后,不给死亡赔偿,案件又离奇的失踪!张树余的八旬老父亲老泪纵横的说:“是法院又坑了咱家,是法官逼我没有活路了……”侯凤琴愤愤不平的想:是审判长杨明等办案人和代理人宋健路、被告唐军产串通,违法造假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恶毒的二次伤害,把八旬老人逼到了死亡的绝路上,给他们一家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我一定要为死去的丈夫和家人讨还公道!”侯凤琴暗下决心。
在侯凤琴的不断奔走呼告下,2010年11月23日上午9点,吉林市昌邑区法院专门召开了听证会,纪检监察室主任夏中民和昌邑区纪检委、人大等领导参加了这次信访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侯凤琴反映的主要问题是:1、昌邑区法院在办理这起案件中,三女一男办案人与代理人宋建路、被告唐军产内外勾结制造假案不给死亡赔偿,伪造撤诉书,伪造协议书,审判长杨明和代理人宋健路签字送达证,案件在法院失踪,昌邑法院2008号裁定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明渎职枉法。
夏中民主任也证实说,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但是确实没查到原告与宋健路的代理签字手续。听证后后,昌邑区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院长写条 法律文书一个比一个让她心凉
在苦苦等待了11年后,2011年6月15日9时,昌邑区法院终于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从此,侯凤琴案终于重新走入了司法程序。
法官孟良平与审判委员会对着干争取来的公正判决。据侯凤琴介绍:6月15日9时一开庭,审判长孟良平就调查撤诉的协议书是怎么来的。侯凤琴就说了经过,而唐军产则说出“关于和解协议,是原告找的律师过来找我的,原告律师找我说和解,说要赔6万元钱,是他们起草的协议,我签的字”。经调查双方后,法官当庭就说协议书是伪造的。2011昌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写到:“本院认为,原告侯凤琴虽于2000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但本院于2000年8月30日所作的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书,在送达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再审时提出没有撤诉的意思表示,并按吉林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等赔偿执行标准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应对原告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安装卷闸门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操作的规程操作,在砸墙时,没有提醒在场的人注意,造成张树余死亡,被告唐军产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该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书;二,原审被告唐军产赔偿原审原告侯凤琴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合计552337.52元;三、驳回原审原告侯凤琴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出来后,侯凤琴得到消息:法院内部有人沟通唐军产,让他上诉了。侯凤琴也感到赔偿判少了,没想到孟法官告诉她:“这个结果,是我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着干才争取来的。在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时,我就据理力争,我是审判长,我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办案,我必须为判决书负责!你千万不要上诉。我已经尽到全力了。”
关键时刻,院长的条子神秘出现,从此改变了一切。侯凤琴介绍说:被告唐军产上诉后。吉林市中级法院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只有代理审判员张利宏一个人询问。就在这个关键时刻,昌邑区法院院长王玉堂一张神秘的条子出现了,他写条给审监庭长张伟志:“请伟志认真把握关键环节,同中院沟通到位,之后下判。王玉堂,22/2 ”。事实证明了院长王玉堂的力度,之后,吉林市中级法院下来一个(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532号裁定书“撤销昌邑法院(2011)昌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发回昌邑法院重审”。侯凤琴在张利宏送达的吉林市中级法院裁定书上看到“审判长赵春梅名字”的字样,但却不知道赵春梅是谁,因为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看到裁定书后,她气得嚎啕大哭,抓住代理审判员张利宏……居然把法官打了,有人看到这一幕,试图前去拉开他们,但是这位法官却告诉围观的人们:你们让她打吧,只要她能出气就好,别把她逼疯了!
审监庭二次再审给死者安上20%的责任。昌邑法院审监庭二次再审时,由审判长崔雪俊组成合议庭,将一次再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彻底否定。被告唐军产的2013年上访信证明“法院的审判官在当年确实收了唐军产的51000元钱交给了侯凤琴,是铁的事实”,但法庭却认定:“2000年7月28日被告唐军产给付原告侯凤琴51000元,原告侯凤琴给被告唐军产出具收条一张。原告侯凤琴于2000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于2000年8月30日作出(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向宋建路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但该裁定未直接向原告侯凤琴送达,裁定书尚末发生法律效力。二次再审作出的(2013)昌民再字第5号判决书居然给死者张树余安上了部分责任,称“因案发多年,对于案件事实及事故责任没有详细的文字记载……被告唐军产、李启路指挥不利,致使被害人张树余被砸死亡,被害人张树余应当知道正在砸墙事实,而冒然通过,存在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该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00)昌民裁字第2008号民事裁定;二、判决被告唐军产、李启路赔偿原告侯凤琴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376341元的80% ,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张树余承担20%。判决原告侯凤琴承担诉讼费8405元,被告唐军产、李启路承担1493元,并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中院终审,法官石刚很无奈:这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据侯凤琴介绍;审判长石刚合议庭庭审中,查明了全部事实真相:在安装卷闸门时,被告唐军产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没有告知,被告唐军产和张树余平行站在门口,亲眼看着张树余被砸,造成上诉人丈夫被砸死亡,被告唐军产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官在法庭上就问上诉人侯凤琴要求的死亡赔偿是多少钱?侯凤琴回答: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死亡赔偿金,张树余是事业单位,其20年的工资额是694020元,要求据此赔偿。但是,合议庭最终却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书。侯凤琴姐俩拿着证据找到审判长石刚,石刚很无奈的说:“本案是本院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合议庭没有权利改变,院长是徐金波,你们拿证据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吧……”石刚当场就给了侯凤琴一份答疑材料。
此后,她曾经拿着6个法律文书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以《执行程序》驳回她的再审申请。从那以后,侯凤琴再次走上了上访之路。
2015年4月20日,她接到吉林省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通知书,但是不收她写的“申请吉林省检察院监督请求抗诉申请书”。随后,吉林市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监《2015》22020000027号通知书,通知她:“关于侯凤琴与唐军产、李启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15年7月8日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关于侯凤琴不服(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15年8月28日提请吉林省检察院抗诉。” 但是,侯凤琴最后收到的却是吉林省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吉检民监【2016】22000000144号)。该决定书写到:“本院认为,张树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自家安装卷闸门砸墙的过程中存在风险,而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将身体置于墙下,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审认定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自负2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侯凤琴的监督申请。”
至此,17年来,侯凤琴先后收到了10个法律文书,案子算是走到了尽头,而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她连一分都没有拿到。说到这里,她感到很无奈、很无助:“我的案子是再简单不过了,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据都在,明眼人一看便知。但是因为法官杨明的造假和院长王玉堂、中级法院院长徐金波的层层包庇,才变得如此复杂。都说要依法治国,党中央也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可是在吉林省尤其是在吉林市,依法治国怎么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了呢?我丈夫都死亡17年了,至今我连一分钱的死亡赔偿金都没有拿到,而那些参与造假的法官们和律师,居然在那里该干啥还干啥,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今后,我们谁还敢相信法律?!谁还敢相信依法治国?!”“但我相信,不管社会到了什么时候,都是邪不压正,作恶的人必然会得到应有的下场!我更相信,依法治国的春风早晚会吹到咱们吉林!”侯凤琴坚定的说。(宏冶 劲松 李直)
原文来自中国民生播报网:http://www.zgmsbb.com/a/gedixinwen/20170727/105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