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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伪慈善”? 专家:完善法律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17/7/28 23:18:59   作者:佚名   点击:

  近年来,从2008年汶川大地震激发亿万国人的捐赠热情,到2011年“郭美美炫富事件”造成的我国慈善组织整体性信任危机,再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慈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领域的热门话题,我国进入了慈善事业发展新时代,参与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的公众越来越多。据统计,2016年中国社会捐赠总额已超千亿元,当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时间有16亿个小时。

  然而,慈善活动并非处处体现“善意”,也有人以慈善的名义行不法之“恶行”。虽然慈善法已经实施近一年,用法治方式为慈善活动中基本的“善”底线负责,但法律得到不折不扣实施,一方面需要制度配套与社会动员,另一方面也需要将慈善与慈善法治的理念向大众传播。

  在慈善领域,以慈善名义行不法“恶行”的非常多,而且借助新型传播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形态,像洗钱、非法集资、传销、偷漏税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的也借着慈善的幌子在公共领域尤其在互联网中堂而皇之地存在,使不少群众受骗。近年来发生过不少典型案例。

  诈捐。这是比较常见的“伪慈善”行为,公开承诺进行慈善捐赠,但是接着就出现“诺而不捐”、“诺而少捐”、“诺而缓捐”,“捐款”行为带来的荣誉、利益都获得了,承诺的捐款却迟迟不兑现。前几年出现过不少明星或企业家的诈捐行为,最近发生的较为典型的诈捐行为就是“河北希望小学诈捐事件”,某单位在某希望小学的爱心拍卖会上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仅捐款2000元,校方问及是否兑现20万元捐款时,对方称“20万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慈善和商业界限不明。有些行为既有慈善性,又有商业性,有时候两者关系并不清晰,甚至有时候以慈善的名义掩盖商业行为之实。这种伪慈善现象混淆了公益慈善行为与商业行为的界限,损害了捐赠人与潜在受益人的正当利益,更损害了公共利益。例如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违规放贷24亿元给一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建造“黄河女儿”像,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公益支出远远达不到法定要求。此外,很多地方出现了旧衣物回收箱,但这些回收箱究竟属于慈善组织还是商业公司,衣物用于哪里,引发了公众质疑。

  令人困惑的网络互助、个人求助行为。近几年,个人求助是否属于慈善引发了不少争议,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答案,虽然慈善法区分了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但并没有给出区分的法定标准,对于灰色地带的“筹款”定性比较困难。例如去年12月发生在深圳的“罗尔筹款救女”事件,是个人求助还是“善心营销”,抑或是违法募捐?人们对此类事件存在多种看法。

  以慈善名义欺诈敛财。“伪慈善”存在最普遍的就是以慈善的名义欺诈敛财,而且方式越来越多样,用爱心、慈善、公益、创新等用词,借着“互联网+”、“一带一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名义行骗,例如“善心汇”事件使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人人公益”网络平台事件“链接所有行业”、“购买爱心”等口号,实际是建构隐秘的传销组织,非常有迷惑性,用情怀加利益的方式诱惑公众参与;还有一些案例借慈善的名义骗取钱财,例如“云南慈善妈妈敛财事件”,以“保护儿童,预防拐卖”的名义骗取政府各类优惠高达几千万元;“快鱼主播大凉山区伪慈善事件”,一些网络主播以虚假捐赠拍摄视频骗取粉丝礼物。

  其他的“伪慈善”现象还有类似某机构招收“助力志愿者”,向每位志愿者收取参加活动费用;有些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传教,出售宗教类产品等。

  “伪慈善”现象有其滋生的土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我国的语境中,关于什么是“慈善”的概念多样而模糊,缺乏清晰界定,有来自传统的发慈心、行善举的观念,强调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有来自西方的博爱理念,强调天下众生皆为兄弟姐妹;也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理念以及回馈社会的理念等,这些理念对于界定什么是“慈善”标准不同,但都称自己是“公益慈善”。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朴素的慈善观念认知并不相同,所以识别“伪慈善”有一定难度。

  第二,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我国老百姓整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出现了贫富差距问题,像“善心汇”、“人人公益”这些骗局能够吸纳如此之多的参与者,除了一些人对相关领域认知不深,跟公众在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情境中快速致富的心态有很大关系。

  第三,很多“伪慈善”现象缺乏监管甚至难以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往往只针对自己所辖业务范围进行监管,而很多“伪慈善”行为,往往涉及很多社会领域和多个监管部门,例如“善心汇”、“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违规放贷”、“人人公益”等事件,由于政府部门单兵作战,监管和执法都不够有效。因此,开展工商、民政、公安、网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或者建立特殊的综合执法机制,是防止和监管“伪慈善”现象的重要手段。

  第四、面对“伪慈善”现象,一些慈善组织、媒体、学者甚至政府官员为了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不进行甄别,甚至忽略尽职调查,为这些开展“伪慈善”的人或组织站台,增加了许多“伪慈善”现象的迷惑性,像“善心汇”、“人人公益”、“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违规放贷”等事件,都出现了一些慈善组织、媒体、学者甚至政府官员的影子,有些地方民政部门还为他们成立慈善组织大开方便之门。

  第五、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很多人对慈善与商业之间的关系认知不清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人对“行业创新”进行推广,形成了不少骗局。例如“人人公益”网络平台,就是借着这种“+”的名义,互联网+、商业+、慈善+等,给“伪慈善”现象出现提供了滋生土壤。

  减少“伪慈善”现象不能一蹴而就,但以下几点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完善慈善法律相关配套制度,厘清慈善相关行为界限,向大众普及慈善和慈善法治的基本常识。其次,从法律层面规范慈善组织行为,厘清商业与慈善的基本关系,净化慈善行业土壤,严惩那些为“伪慈善”行为站台的慈善组织、媒体、学者和政府官员。最后,积极培育慈善行业,倡导社会问题用社会化方式解决,只有慈善行业正常运作,培养优秀的慈善组织,提供优质的慈善项目,才会改变公众认知,真正减少“伪慈善”事件的发生。

  回归真正、正常的慈善,在于改变伪慈善滋生的土壤,从而改变民众的慈善认知,慈善教育、慈善法治缺一不可。

  马剑银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中国非营利评论》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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