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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卖“拍黄瓜”被罚1万 专家: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发布时间:2017/7/28 23:19:07   作者:佚名   点击:

  近日,一则火锅店“拍黄瓜”被罚万元的消息引爆网络。广州市黄埔区一家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凉菜,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21天赚得的139元。一时间,质疑声四起,原本对食品安全极度敏感的人们,倒是更多地表现出对违规商家的同情。

  黄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应中说,该处罚依法依规没有问题,并列出《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示于法有据。也有评论逐渐转向,认为“好事未得好评”,就在于类似的案例实在是太少了。

  对于这场引发公众经验与执法机关严重分歧的事件,从行政法上究竟该如何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执法机关的行为看似符合形式法治,但实际上这种有机械执法之嫌的处罚,违反了实质法治,有悖公正。

  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争议始自7月24日出现在网上的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而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中,并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黄埔区食药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拟对店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对于上述告知书的真实性,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确认属实。并称此次调查是接到市民举报该火锅店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凉菜。经实地调查,属于超过许可范围买卖。

  当事人该罚吗?按照国家对餐饮企业的规定,从事凉菜加工的前提条件是餐饮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必须标明“包含凉菜”,标明“不含凉菜”就是不准销售。同时,凉菜加工需要专人在店内专门的凉菜间进行操作。凉菜间的面积应该不小于5平方米。凉菜间内要有镜子、帽子等设施,有洗手液、非手动的洗手设施,专用的冰箱等冷藏设施,专业的拌菜工具,还有二次更衣室和紫外线消毒灯等。

  如此看来,确实该罚,但这又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产生不一致。且不说握有营业执照的饭店,即便街头摆摊中都不乏凉菜售卖,似乎很少有人去查验对方是否超范围经营。

  民众并不了解这些原本为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规定,是谁之过?即便这一事件发生后,黄埔区食药监局作为执法者也并未尽到普法的责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执法机关的回应太过表面,有照章办事之感,公众的疑问并没有得到解答。

  执法者不仅应当列出法律依据,还应当向公众释明足够理由,比如,为什么要对凉菜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再向上追溯,这一制度在确立时是否真正实现了充分的公众参与,也是需要反思的。

  不仅在制度确立时应有足够理由说明,“一旦有了制度安排,就要严格执行。我们在实践中看到大量的超经营范围行为,却不见执法机关开罚单,这容易给公众造成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的不良印象。”杨伟东说,在他看来,制度是否获得了普遍的实施,非常关键。

  这种怀疑不无道理。据媒体报道,仅在这一事件的发生地,记者就发现了有火锅店经营范围没有凉菜,菜单上却有凉拌木耳等凉菜,不少消费者都点了凉菜。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火锅店超范围经营,售卖应有许可的凉菜,显然属违法。但这并不当然得出结论:黄埔区食药监局的处罚是没错的。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没有取得许可就进行买卖,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买卖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火锅店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销售凉菜收入139元,对其1万元的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看起来并无不妥。

  刘莘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是说“只要在这个幅度内,都是可以的”,还要考量“在这个幅度之内作的裁量是否合理与适当”,其中并非没有标准可依。“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正就是违法了。也就是说,合理性的问题在特别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就成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了。”

  刘莘对于网友们认为处罚过重的质疑表示认同,她也用“失衡”来形容这一处罚。“从法理上来说,普通人的感觉是对的,因为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

  而普通人所没有注意到的,还有一个专业法律问题。即对于21天违法所得的累计,在刘莘看来,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种算法只存在于刑法领域,行政处罚中并无此种算法。“这意味着执法者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它同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第一次违法时,你执法者在哪里?为何不制止不纠正?是在故意等着累加还是存在不作为问题。”

  刘莘指出,此举和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是相悖的。“看起来,像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忽略了行政处罚应有的教育意义。”

  不能机械执行法律

  对于这次陷入风波的处罚事件,从深层次来讲,行政机关还需要注意改变机械执法的做法。“现在行政机关有一点机械执法,假借着执行法定的名义,非常机械地去理解法条和执行法律,实际上都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去解释。”刘莘说。

  刘莘认为,如果从形式法治上来看,黄埔区食药监局的处罚似乎能够解释得通,但,如果从追求公正的实质法治角度来说,这样执法恐怕与依法行政是背道而驰的。

  杨伟东认为,重罚可以理解,这些年国家在环境与食品执法方面确实加大了处罚力度。跳出这一事件,联系到近年来正在推进的简政放权,杨伟东认为,政府对于什么事情应该管,管的理由是什么,该怎么管,一定要在制度安排之前弄清楚。“要让人们在内心中形成制度确信,对于是否能获得公众认可充分考虑。在一些标准的设立上,让公众充分参与其中。”

  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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