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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县煤矸石场环境污染与安全隐患令人堪忧
发布时间:2017/9/11 23:13:40   作者:王小红 雷平   点击:

本站讯 近日,记者接连收到多次举报,在临汾古县境内多个企业多年以来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肆意倾倒煤矸石,多处煤矸石山无人治理,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却视而不见,知而不制!

8月6日,记者一行前往实地调查了解,在知情人的带领下,先后考察了举报材料所提及的三个煤矸石场。

韩母村龙母沟煤矸石山

龙母沟的煤矸石山是几个煤矸石场最大的一个。堆积的煤矸石已有多处裂缝,部分地面已经塌陷。煤矸石暴露在外,没有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环境污染与安全隐患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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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露在外的煤矸石,地面开裂

在煤矸石山底,有形成的积水潭,水潭周围也无任何防护措施,污水直接渗入地下。2016年8月2日,此处还发生过一起两名儿童溺水身亡的恶性事故,而此时的事发地周围仍无任何警示标示,两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并未引起当地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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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矸石山底部的积水

资料显示,2012年3月古县曾发布实施龙母沟矸石山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招标公告,意在对龙母沟矸石山进行治理。5年过去,此处煤矸石污染依旧,不知当初的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是否开工?是否有相关部门监管?还是监管部门失职,放纵企业倾倒煤矸石,从而把生态治理修复的成果再次掩埋?

安吉村煤矸石场

位于安吉村沟内的煤矸石场中,煤矸石同样暴露在外,另外记者还发现了一处疑似封闭的假涵洞。涵洞应为泄洪所有,但涵洞内部封闭,无法发挥应有的泄洪作用,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大量降水,后果将可想而知。

相关镜头: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下泄尾砂量约19万立方米,淹没面积约35.9公顷。死难人数最初被瞒报,事后调查发现,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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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露在外的煤矸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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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游封闭的涵洞

官道梁煤矸石场

官道梁山顶的大型煤矸石场,仅有顶部的部分煤矸石有黄土覆盖,外坡煤矸石暴露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山顶多处区域大面积下沉,地面出现裂缝,边缘已有部分塌方,极易发生山体滑坡。

资料显示,此煤矸石场归山西古县老母坡煤业有限公司所有,早在2015年9月8日,古县环境保护局就对该公司因未按环评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处罚过一次。从现在煤矸石场的状况来看,显然该公司并未吸取教训,不知古县环境保护局在罚款后是否进行过后续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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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露在外的煤矸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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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下沉产生的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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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数米就因地面下沉产生的裂缝边缘已经发生塌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记者将调查的情况向古县安监局的张局长做了反映,并向分管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杨副县长通过电话作了汇报。然而时过多日,没有明确答复。对此,记者又先后前往了临汾市安监局和临汾市环保局,将此事做了反映。随后,记者再次前往了解工作进展,市安监局表示已安排古县政府落实,市环保局表示已经批示支队查处。截至发稿前,记者仍未收到相关部门关于此事的回复。

古县的煤矸石场污染问题由来已久,相关治理工作收效甚微,煤矸石场却如烂疮般溃烂蔓延,由此可见古县政府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还是没有纳入政府工作的范畴。环境污染零容忍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向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庄严宣誓。宁要青山绿水、不要金山银山,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环保理念。看来古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同志没有认真组织学习中央文件和总书记讲话,或者是为了地方短期利益乃至个人利益而牺牲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中央环保督查组刚刚离开山西,山西的环保问题特别突出,山西的地方政府应该把目光往环保方面聚焦了。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监督企业固体污染物处理,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排除安全隐患,是各级政府应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九条第二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古县煤矸石场污染及安全隐患排除的工作进展,记者将密切关注。(记者 王小红 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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