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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家园被毁五年未给赔偿反而获罪?
发布时间:2018/3/12 22:49:11   作者:劲松 峻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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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用俄罗斯伟大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这句名言,概括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人汤菊一家人这五年来的命运,也许是再恰当不过了。汤菊一家人的悲催故事是从一次强拆开始的。2018年2月14日,农历除夕的前一天,得知记者要到上海,汤菊一定要和记者见上一面,“都五年了,我们孤儿寡母的,家园被摧毁了,至今也没有给补偿,没办法,我只好自己找个房子先住进去,他们却给我定了个罪,虽然办了取保,但是随时都可能抓我!能不能联系电视台给他们曝光啊!?”

遭遇强拆后,自己找个房子暂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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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汤菊发在网上的实名投诉信(标题为《江苏海门:苦命农妇汤菊遭强拆后磕头求安居!》)介绍:汤菊,1959年12月生人,现年59岁,住江苏海门市海门镇五港村。其前夫因为儿子得了精神病抛弃了他们母子。为了生存,十多年前,她在农村宅基地上,经村委会同意建起了400多平米的房屋、养殖、出租等一体的生活临时居住用房,可是刚过上稳定的基本生活,却遭遇“野蛮暴力拆迁”!

2013年5月27日夜晚,在事先没有通知、勾通、协商的情况下,来了一批自称是“拆迁办”、“公安局”的一帮人,为首的是当地派出所所长张宝兵,带领一帮公安人员,把她强行拖走,关押在海门公安局里达28小时,还把她残疾儿子夫妇强行关押在村委会一整天。次日,汤菊的房屋就化为了一片废墟。她被逼无奈住进海门镇五港21组田头违章农具房里。

之后,就拆迁赔偿事宜,她曾多次找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但始终没有结果。更令她哭笑不得的是:海门市信访局竟要她写上说不用还款的几十万元的借条。她不写借条,他们就不给觧决!他们还要求她立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方可对她的住房进行赔偿。

儿子是大龄青年,都30多岁了,虽然离婚了,肯定要讨老婆结婚、生孩子,残疾加上无房,怎能找得到老婆?后来,她开始寻找被一些贪官扣压了几年的安置房,终于找到了一套半开着门,厚厚的灰尘,门也坏了的房子,但没等装修和打扫卫生,残疾的儿子就住进了这房子里!

儿子讨了对象后,要求装修。海门市政府信访局、镇政府、拆迁指挥部的人也几次对她说:上访吗?别去了,先尽量把房简单装修一下。当时她没听他们的话,后儿要过年结婚,她就开始跪地磕头去哭借装修房钱,就简装了。据汤菊说,其实简装前,海门市政法委曹书记曾经口头答应这房子给她的,就是政府给她房了,政府就不给赔偿了,还让她写了一个借条,就领好房证,叫她可安度晚年,她当场就答应了。她当时想,生活过得去就行了。可到了镇政府,就被李强一票否决了,他还说三道四,要她另找,她当时也同意另找,另找好了,他又开始推了,开会啊、开车啊、很忙啊,她等了一个多月还是没结论。后来,官员们口头答应给她安居房的事,又变卦了。于是,她坚决要求政府给她办正规的房证,让他们一家老小安心居住。

因为“抢占”房屋 多次被抓、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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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汤菊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被指“抢占”房屋和上访,她居然多次被抓并最终获刑。

据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汤菊2014年3月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同年4月19日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经海门市法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经海门市法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0684邢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汤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汤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苏06号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门市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被告人汤菊在2014年7、8月起至今,任意占用海门地产服务公司(全称应为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名下的海门市海门街道五港新村402幢504室、402幢17、18号车库居住、使用,后又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期间有关部门多次责令其搬离,被告人无视催告继续占用。经鉴定,该强占的房屋及车库价值人民币60.91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汤菊辩称,其居住的海门市海门街道五港新村402幢504室房屋,是经过相关行政部门讨论同意照顾给其居住的,且该房在2016年9月20日已退还给了海门镇政府,故罪名不成立,其不构成犯罪。

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邢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在法庭认定的事实中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菊原系海门市海门街道日新村12组村民,2003年离婚时所得的位于海门街道越秀路东侧南海路南侧面积177.42平方米的自建房已获拆迁安置,安置房2套已被被告人汤菊出售。2004年起,被告人汤菊在原拆迁房屋旁边非法占地建房220平方米,后又扩建到421.92平方米,其所建房屋除自住外,其余出租。2011年其违章建筑需拆除,被告人汤菊要求违章房屋按有证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并要求安置每套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2套及2只大车库,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其拒不拆除违章建筑,并数次到有关部门吵闹。2013年5月,当地政府依法对被告人汤菊的违章建筑421.92平方米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告人汤菊对实施强制拆除人员进行无理阻挠,对实施强制拆除中不慎被损坏、丢失的物品要求巨额赔偿。为达到按照有证房屋拆迁安置及获得强制拆迁中丢失、损坏物品巨额赔偿的非法要求,其不断至政府部门吵闹及进京赴宁上访,当地政府海门市高新区管委会派专门工作小组做其维稳、息访工作,多次以款物慰问形式送被告人汤菊温暖,并将被告人汤菊作为无房户解决其居住用房,但被告人汤菊并不满足,仍不断地上访、吵闹,给政府施压,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2014年7、8月间,被告人汤菊擅自占用海门市国土局下属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名下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五港新村402幢504室及该幢17、18号车库的安置房,后又擅自装修入住,有关部门多次通知其腾房,张贴了腾房通知,其拒不退出。经鉴定,其强占的房屋价值60.91万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出被告人汤菊占用的海门市海门街道五港新村402幢504室及该幢17、18号车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菊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汤菊任意占用他人房屋,经多次催告,责令其搬离,被告人汤菊仍继续占用。侦查机关立案后,经公诉机关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菊的亲属才代为退出占用的房屋。被告人汤菊任意占用他人房屋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其辩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汤菊已退出强占的房屋,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法院判决:“被告人汤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汤菊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2017年11月29日,南通中院以(2017)苏06刑终19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咨询:汤菊无罪,她只是强拆“铁蹄”下的小草

对于海门市法院的判决和南通中级法院的裁决,汤菊始终不服,正在向法院提交申诉书,要求上级法院依法判令赔偿她被毁坏的合法财产,并宣告其无罪。其理由是:

一是,其被拆的房屋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经村委会同意建造的,并不是违法、违章建筑。2004年建房时,有海门镇日新村村委会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办理经营手续时,海门镇日新社区居委会也出具了证明文件。另一个旁证是,直至2011年11月30日,城管局调查询问笔录中,也没有记载着我方400余平方米房屋是违章建筑。见(城管局调查询问笔录)。2004年至2013年,从城管部门、建设部门到土地资源部门,都没有认定过我家房屋为违章建筑的法律文书,因此我的建筑是合法性建筑。但是,城管等部门仗着权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夜侵我民宅,贴上未盖公章未签名的违法强拆公告,简直就是仗着仗势欺人、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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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2013年5月27日夜间,我的民宅遭到了强拆。海门市城管局、公检法、政府等相关部门在无法律文书依据手续、不经我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深夜侵入我民宅,将我户籍所在地唯一依靠的400余平方米生产谋生居住房全部捣毁毁损,至今未给与我任何赔偿,导致我带着精神残疾儿子夫妇,无家可归,无合法安身之地。

三是,我借住房屋是为了暂时存身,并经过领导同意,不能认定我强占他人房屋。自己的住房被毁后,至今未得到赔偿,导致我们无家可归,无处安身。在此情况下,我借住了海门市五港小区拆迁安置空房。此事经政府行政多部门讨论,有信访局长张士华、拆迁办朱书记、镇政府李强、高宏、吴仲兵、等人参加,包括我也一起参加了讨论。后来,2015年3月,我遭到多次逼迫恐吓威胁、行政拘留、刑事羁押,有关部门又赶我搬出了拆迁安置空房。我家因没有合法居住空房,在草坪上住了3个多月(有五港小区村民作证)。后因经常下大雨,我孤儿寡母带着精神残疾儿子,向海门市检察院袁检察官申请照顾,经他同意,我们才暂时重新搬回五港小区拆迁安置空房。在这这种情况下,怎么能给我定性强占他人房屋?

汤菊在申诉书中最后说:综上,根据《宪法》第33条、第39条和物权法等法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请求上级法院一定要查清案件事实,查明事实真相,必须坚持重证据,依法判令宣告我无罪!依法判决赔偿捣毁残疾人与我住所及所有财产。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说: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要先经过村委会同意,之后报乡镇批准。从汤菊提供的证据看,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手续,镇里没有批准手续。但是,即使是违章、违法建筑,也不是不给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否定违章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的违法性不等于财产的非法性。建造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因此应予以赔偿。

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从判决书和汤菊提供的证据看,当地领导也曾多次研究对其进行赔偿,只是工作效率过于低下,加上互相扯皮,至今没有妥善解决,才导致了汤菊悲剧的发生。在赔偿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汤菊经领导同意,寻找暂时的安身之处,定性为强占他人房屋不妥。汤菊应该是无罪的。她孤儿寡母,就好像强拆“铁蹄”下的小草,任人欺凌。(记者劲松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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