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疑有暗箱操作 执行回转竟拖了十几年
吉林宝兰公司向长春中级法院提出强烈质疑
本站讯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兰公司)曾经是一家很有名气的企业,可是,自从陷入一起合同纠纷案以后,这家企业就开始走下坡路甚至濒临倒闭了。2019年10月的一天,当记者再次走进位于农安县清华园小区的这家企业时,感到十分的凄凉。谈起来公司的遭遇,该公司总经理葛运江感慨万端。
宝兰公司与星宇集团合同纠纷的由来
葛运江是大连人,曾经当过兵,党员,自小在农安长大。2002年,他被农安县政府从大连招商引资回到农安,开始搞房地产开发。2002年5月7日,农安县政府与身为开发商的葛运江签订了一个《开发清华园小区协议书》,县政府决定:把农安县宝安路西侧路南立交桥东的农安镇西关村已征的集体土地20058平米,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给葛运江。同年6月7日,葛运江在农安注册了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葛运江,2008年改为其儿子葛非)。
为了尽快启动开发项目,并且手续合法,农安县政府在该地块的权属还没转入宝兰公司名下之前,就让宝兰公司按自己开发小区的规划设计,与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一份(2002年6月):由宝兰公司为其承建高层一栋,建筑面积为16182平方米;住宅楼九栋,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商场一栋,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裙房四栋,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工程验收合格后,该村民委员会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同年9月8日、9日,宝兰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这期间,葛运江在当地工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6月19日,宝兰公司与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宇集团)签订了建设清华园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时间及竣工日期都有明确规定,除高层外其他10栋楼都是当年10月底前竣工。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为:星宇集团垫付到主体三层,完工后拨付三层总价50%的工程款;三层以上按工程造价的75%拨付工程款,主体封闭后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保修款除外)。2002 年6月至7月间,葛运江向西关村民委员会交付该幅土地的出让金,但此时还没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宝兰公司与星宇集团合同签订后,星宇集团组织施工。当施工进行到2002年9月时,双方对施工中存在的工期拖延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星宇集团下令停工并给宝兰公司送达了《终止合同》的通知。宝兰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于同年10月6日给予答复,要求星宇集团按合同约定早日完工,进行工程决算。在施工期间,宝兰公司已预拨给星宇集团工程款145万元,材料款2, 267, 477.41元,星宇集团向宝兰公司借款40, 0000元。停工后,双方委托吉林正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星宇集团已完的工程抽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确认星宇集团已完工程量总造价及经济签证为11, 020, 608. 00元。
2002年11 月,宝兰公司将星字集团起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诉求是:被告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人后拖延了工期,追究违约金800万元。同年5月,宝兰公司与西关村村委会正式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连同国有土地批件20058平米以外的南侧和西侧5221平米的集体土地共计25279平米一同转让,土地转让总价款2222568元。2003年6月11日,宝兰公司又与农安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缴纳了全额国土出让金900083.90元,领取了20058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判决前后反差过大令人生疑
宝兰公司起诉后,本来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经历了初审、终审,再审初审、再审终审和重审等诸多环节,竟像过山车一样多变,令人眼花缭乱——
在由周更男任审判长,李雪松做主审法官、徐雅文任代理审判员的(2003)长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南侧、立交桥东的“清华园”小区的土地所有权及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均为农安县农安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原告(注:即宝兰公司)虽向该村民委员会交纳了部分土地转让费,但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注:宝兰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2003年5月20日领取的,而判决是2003年5月29日,比判决提前了9天,法律规定:取得权属证明在判决前有效),故双方间的土地转让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没有依法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及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清华园”小区工程开发建设主体的身份与被告(注:即星宇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双方经济损失应各自承担,但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为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其垫付的材料款及人工费,原告应按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确认的数额及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的标准所计算出的数额予以返还被告,虽然原告在庭审时又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其提出申请的时间已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故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判决:“原告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承建清华园小区垫付的材料款及人工费7, 263, 130.59元(已扣除原告拨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及被告向原告借款计3, 751, 477.41元);被告同时撤出“清华园”小区工地。案件受理费50,01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自承担25, 005.00元。”
原告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开发是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开发建设活动,与村委会的土地转让行为也已经得到政府的同意,并向该村委会交纳了土地转让费,在一审判决还没送达前,已经办理好相关的土地和规划权属证件,应视为有效,不属于擅自开发等。
吉林省高级法院随后做出(2003)吉民初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宣判后,原告仍不服,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宝兰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裁定,判合同无效不当,指令吉林省高院再审,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所有生效文书,发回长春中级法院重审。
葛运江感到困惑的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经过几年、历经多次审理后,市法院才承认合同有效。长春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07)长民一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告宝兰公司与被告星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该认定原告为争议项目的开发商,在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发包方。原告作为发包方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原告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取得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在一审判决后,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市法院重审后判决:一、解除原告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春星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属合同;二、原告吉林省宝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 687,693. 59元……
宝兰公司强烈质疑法院判决、执行不公
在长春市中院重审判决之前,法院已经对宝兰公司进行了原一审判决的执行,执行额度为80443334.28元。法院重审后,判决宝兰公司应支付给被告星宇集团的工程款是6, 687,693. 59元,前后判决差额是1355640元。宝兰公司提请执行回转,但是,10多年过去了,法院还是未能执行回转。对此,宝兰公司表示强烈不满,在一份给上级有关部门的实名投诉材料中,宝兰公司提出如下强烈质疑:
质疑之一:法院审理、判决匪夷所思,幕后一直有人操控。葛运江称:在重审合同纠纷案过程中,长春市中级法院先后四次调换办案人,据说前几个法官是因为不听领导话被撤换的,最后登场的是原民一庭的庭长刘春梅,刘第一次开庭就做了两件事:(1)要求被告在重审中申请反诉,理由是原一审被告没有反诉,法院判决原告给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要得到工程款,重审中需要反诉;被告遂按照她的要求,提出了反诉。(2) 已经按《合同》有效所作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书已发到双方手里),她要求委托司法鉴定公司重做,要求《合同》有效的数据和按工程造价的数据两种都有。
法院经过重审判决《合同》有效,但却不按照《合同》有效的司法鉴定数字认定已完工程款,仅此一项就相差300多万元。
(3)在判决中,法官把原告自己施工部分的造价款(在法庭质证过的),都记在了被告的账上,此项误判120多万。尽管如此,重审判决仍证明原审判决错误,多判了1355640元。
葛运江认为,法官之所以这样做,其黑幕是被告(星宇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副院长)与其大学同学宋某某(长春市中级法院院长)幕后操控的结果,刘春梅只是继李雪松之后的又一干将。
质疑之二:原审时,李雪松是主审法官,执行时,法官还是李雪松。宝兰公司曾经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但宝兰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无效。执行处长居然说:“这是电脑分案”,宝兰公司认为,回避的法规在这里被践踏了,真是用心良苦。
质疑之三:此案在初审中,宝兰公司是原告,被告并没有提出反诉,法院却判原告给被告返还工程款7, 263, 130.59元。葛运江认为,这是在开国内首例案件之先河。
质疑之四:长春市中院在执行案件中存在严重超标地执行、违规造假等多处违法行为:
1、宝兰公司被执行的标的物是在建工程的房屋,在《土地证》中面积是20058平方米,其中标注有5086.92平方米是“代征土地”(不能用于建筑的马路牙子上的人行道面积),14971.08平方米为使用面积。执行时,长春中院只把使用面积委托评估价值。农安县土地局特地专函告知:对“代征土地”,宝兰公司已实际支出70.74万元,应当在评估中考虑进去,但法院却拒绝采纳,宝兰公司70多万硬是被法院打了水漂。
2、长春市法院(2004) 长执字第59-3裁定书,裁定是执行《清华园小区》的1—8栋楼,而实际却执行了10 栋楼,在分摊的土地面积中,包含了12号、14号两栋未建裙楼的土地面积。法院多执行的12、 14号楼,至少给宝兰公司造成400万元的损失;宝兰公司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图可以证明12号、14号楼的存在,现在该两栋楼已建成并已被长春达鑫物资公司出售。
3、长春市法院的查封《公告》、《协作鉴定合同书》、《选择评估单位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04)长执字第59-3号、评估《报告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鉴定通知书》、《委托拍卖登记表》、《终结拍卖通知书》,都是以宝兰公司《土地证》中的14971. 08平方米土地及地面的在建工程作为执行标的,但在执行中,2号楼西侧的在建工程,楼基础425. 41平方米及已建房屋面积1276. 23平方米,未建的规划面积873. 36平方米,全被执行了。仅此一项,给宝兰公司造成的损失至少达到500万元!
4、被执行的建筑容积率是留给宝兰公司的8.86倍,谁能相信这是真的?被执行走的土地面积是11530.63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37798.63平方米,房屋容积率为327.8%,执行后,宝兰公司只剩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5090.9平方米,土地面积却高达13749.63平方米,房屋容积率37%。而且,被执行走的房屋,包含了所有的临街商铺的建筑面积,达13791.49平方米,其价值是住宅价值的3倍以上。这一项給宝兰公司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通过建筑容积率的对比,不难看出办案人有贪赃枉法之嫌,其丧心病狂程度,恐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5、执行数据违法,巨额资产未经单独评估,办案人却以实物抵债。
根据长春中院的《协作鉴定合同书》的鉴定事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对每一栋楼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吉林省吉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书》没有对每一栋楼单独进行评估,只整体的评估为1501万元。值得说明的是:长春市中级法院将错就错,在委托给吉林省信诚拍卖公司拍卖时,也以“清华园小区”的整体的在建工程,进行过拍卖。而对于最终以物抵债“执行”给星宇集团的“清华园小区”在建工程1#-8#号楼,却从未单独做过任何评估也未进行过拍卖。市法院及执行办案人在给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函中称:“我院(2004)长执字第59-3民事裁定书中的7,793,334.28元,含1-8栋在建工程房屋的价值6,080,739.55元;土地使用权的价值1,712,594.72元”。这种凭空捏造的执行数据,杜撰编造的1-8号楼资产价值,没有法律依据。
6、执行办案人李雪松事后编造《清华园小区各栋房产的价格明细表》,更是法理难容。2017年,我们从执行卷宗看到《报告书》中第8页至第9页间,夹进《清华园小区各栋房产的价格明细表》,很明显是后加进去的,表的时间是2004年6月2日,已经超过《司法鉴定通知书》结束的时间,此种数据不是司法鉴定结果,并且只是两张表格,没有出处和印章,长春市中院把表格夹在2004年5月10日的评估《报告书》中并在法律上认定按此执行是在掩盖自己的错误。根据2004年5月17日宝兰公司收到的评估《报告书》,全文是印刷书刊文本,其中没有白纸表格《清华园小区各栋房产的价格明细表》,2004年5月10日吉林省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做出评估《报告书》,当月12日长春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2004)司鉴字第94号《司法鉴定通知书》,宣布“由吉林省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显而易见,2004年6月2日的表格是非法的。
7、更加离奇的是,在执行拍卖中,法院委托的吉林省信诚拍卖有限公司是一套人马,两个公司,既当卖家,又当买家!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清华园》小区在建工程11栋及其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委托吉林省信诚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该公司的法人是刘艳华,监事王加力(实际控制人),他们利用自己的另一家公司(长春市达鑫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购买,与中法执行办案人李雪松,申请执行人星宇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王淑芳官商勾结,置“拍卖法”于不顾,一方面极力降低评估价值,另一方面又尽力扩大执行范围。葛运江说: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申请执行人星字集团得到执行标的物后,直接全部转给了达鑫公司,通过巧取豪夺,其非法所得超过亿元!
据宝兰公司调查:王加力1999 年7月30日注册了吉林省信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刘艳华持股比例70%,王加力持股比例30%,但王加力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在拍卖行业中捡便宜,王用给自已起的别名“王家利”,于2001年5月22日又注册了长春市达鑫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人王秀兰持股50%,“王家利”持股50%,王仍然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王加力名下已成立了九家公司,身价过亿元!刘艳华本是拍卖公司的法人,也参加了达鑫公司的购买活动,是她亲自办理的购买清华园项目的手续。
质疑之五:执行回转为何一拖就是十几年?根据重审后的判决结果,宝兰公司申请执行回转,并查封了被告星宇集团的房屋3000 多平米。一晃就是十年过去了,此案至今还在长春市法院拖延,这中间的过程,更让人深思,费解——
(1)长春市中院(2010)长执字第138-2 号执行裁定书,根据(2007)长民重字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长执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回转的数额竞给少算25万元,宝兰公司提出异议,市法院竟在4年后给宝兰公司送达了“长执异字第64号异议终止”《通知书》,承认错了,但不给纠正。
(2)宝兰公司对原审执行中的错误,要求省、市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经省高法执行局的周立平处长调节,市法院的执行法官李雅丽,曾叫葛运江到市法院签过两次字,答应执行的错误问题给与补偿1100万元,但该院一直没有兑现。直到宝兰公司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立案并责成吉林省酌情处理,才在十几年后送达了(2018)吉01执监72号裁定书,但是仍拒不认错,补偿成为泡影。
(3)在执行回转中,经宝兰公司提供线索,从2010年6月22日开始,法院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星字集团位于翔运街47号的一处楼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90002054,栋号: 4-98/38-62,建筑面积3271.16平方米,至今9年多了,法院还是不给执行。
(4)更令葛运江不能理解的是,星宇集团的房屋被查封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接踵而起,先是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培训中心,继而是长春市人大,后来是长春水务集团公司……而长春市中院对这些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管事实成不成立,提出异议就立案,就开听证会,挂起来不下裁定。从2015年到2017年,案中挂着两个异议人,市人大的异议于2017 年自己撤销,而水务集团从2015年提出异议,至今还没有结果。如今,对长春市水务集团的异议, 长春市中级法院已经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2019年7月9日开完庭,但是至今不下判决,宝兰公司不知道法院要拖到啥时候……
葛运江最后强调:“被告长春星宇集团和长春市人大、长春市水务集团,都是长春市政府国资委的企业和社团,长春市政府为了逃避星宇集团的债务,通过企业改制,已把原星宇集团的资产,全部转移到新星宇集团公司去了,星宇集团现在只是个空壳,要执行的标的,其实是长春市政府的资产,要拿钱的,其实也是政府,政府不想给钱,法院就无限期拖延,法院不能对上级政府来硬的,只能为其服务。所以,执行难度可想而知了。所以,我强烈请求媒体向社会披露此案的真相”。
对于宝兰公司就此案提出的诸多质疑,本站记者只是进行梳理,对于宝兰公司的观点本站只是如实引述,本站不加任何评论和观点,宝兰公司的质疑也并不代表本站和记者的观点。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调查此案,以查清本案的真相,早日还各方一个能够令人心服的说法。对于本案的未来走向,本站记者将继续关注,并将持续报道。(记者一刀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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