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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聚昌:忠诚的工商卫士 虚假代??vKQf
发布时间:2015/8/29 12:13:36   作者:   点击:

      

  忠诚的工商卫士 虚假代言的克星

  ——记安阳市工商干部王聚昌为《广告法》修订建言纪实

  王聚昌同志近照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记者:许顺喜 任安广)报道,2015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广告法》,增加具体条款,明确将“广告代言人”纳入了调整范畴。在“广告代言人”这项内容修订上,河南省工商局兼职教师、安阳市工商局干部、安阳市优秀青年社科专家王聚昌同志用15年时间持续关切,从发现问题到认真研究、积极倡导推动,最终为“形象代言人”入法做出了积极贡献。

  率先发现问题,提出加以规范观点,在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上发挥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王聚昌在广告理论研究和监管实践中就发现在商业广告中,有些“代言人”唯利是图,在明知设计广告内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甚至质量低劣、信誉极差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背离伦理道德,伤失了良知和人格和尊言,“纵”、“横”为信誉极差的企业,为劣质商品、劣质服务叫“好”。甚至还有的编造谎言,贬低与广告主同行业的经营者,抵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信誉。使用绝性语言,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的语言格调低下,行为动作“下流”使人恶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些“形象大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良因素。如“形象大使”人本没有得过什么病,说多方求助治疗没有治好什么病,吃什么药后几天就明显见效,现在已完全治好了我的疑难病;“形象大使”本身自然条件长的很好,说自己过用什么健身器,才使自己身材苗条,其实根本没用过什么健身器;把商品包装获得专利说成该产品获得专利;把保健食品说成具有治疗百病的功能;把多功能冰箱说成全能冰箱;把自己宣传的商品说成是同类商品中的最好商品等问题。用以往广大人民群众对其的良好印象,换取不义之财。该同志从保护消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角度进行研究。2002年8月14日,在《中华时报整顿和规范市秩序周刊》发表了《对用个人形象做商业广告的思考》;同年9月,在河南省原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的《创新科技》杂志第九期发表了《关于商业<形象大使>的理性思考》;11月16日,在《中国工商报》发表了《形象代言也要有规矩》等署名文章,抛砖引玉,引起众多广告专家、教授、学者和社会对该观点的关注和赞同。仅在《中国知网》上显示,就有100余名教授、专家、学者,在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等方面参阅、借鉴或引用了“形象代言也要有规矩”的观点。

  研究成果得到权威部门的肯定,在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上,发挥了奠定基础的作用

  原《广告法》在调整的范围中只设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给“广告代言人”留下了放纵自己违法的漏洞。 2005年,王聚昌以“应把形象大使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为课题,上升到立法角度进行研究,剖析“形象代言人”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以及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指出 “形象代言”是一种抽象(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广告市场中运行。同时,从经济发展形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广告本身、广告受众、广告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提出了把其纳入《广告法》调整的范畴重要性、必要性,形成研究成果,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等权威部门和研究机构的颁奖肯定。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把王聚昌的《试述应把“形象大使”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的研究成果分别挂在国家总局网、工商研究工作网的热点问题、经验交流、监管交流等栏目,供系统干部学习参考,开阔思路。在“纪念《广告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中获优秀奖,收录《<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有奖征文获奖文集》(2006年卷)。2006年在河南省工商系统开展的读书征文活动中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2006年被评为安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2002年,在河南省第二届优秀科技作品评比中,《关于商业<形象大使>的理性思考》论文获得二等奖等。国家广告监管权威机关和广告研究机构的肯定,为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奠定了基础。

  研究成果形成热点焦点,为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起到了积极助推的作用

  多年来,王聚昌抓住“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紧追不放,极力向新闻界和相关单位呼吁、介绍说明“形象代言人”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角色、作用和某些“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中进行的虚假宣传扰乱广告秩序,欺骗消费者的危害等问题,以及“应把形象大使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并具体承担法律责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研究成果内容,得到众多新闻媒体重视、赞同和鼎力支持。《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中国新闻报道网》、《中国消费者协会网》、《中国民生法制网》、《中华广告网》、《华文报刊网》、《行资料-广告档案网》、以及省内外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网》、《河南工商行政管理》杂志、《大河网》、《大洋网》、《中国西部法制网》、《广西新闻网》等200多家网络媒体以新闻、传媒研究、理论探讨、经验交流等形式给予宣传报道,助推了社会的呼吁高涨,促进了把“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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