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观察评论 > 内容

酒后驾车撞人,是不是“临时工”重要吗?
发布时间:2015/10/27 16:07:49   作者:李维凯   点击:

    洛阳嵩县车村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对母子被撞,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母亲仍然昏迷。昨日,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获悉,肇事者虽为政府工作人员,但却是临时 工。随后,记者在“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查到了崔某的名字,其担任车村镇公路所所长职务。(网易10月27日)
    酒后驾车撞人,又是“临时工”惹的祸?近年来,但凡听说惹是生非并被媒体曝光的麻烦事,总会异曲同工地和临时工联系在一起。也许,“临时”二字可以让肇事 者与单位脱离依存关系,即使犯了什么事,表面看也与单位无关、与领导无关。也正是因此,临时工常常成为各级部门应对危机、推脱责任的“替罪羊”。这样,所 在单位自然就把握了事态进展的主动权。
    笔者曾在网络中看到这样一则评论:“天塌下来了,要临时工伸头去顶;山垮了,要临时工去支撑;豆腐渣工程被查,要临时工去代替。”如此说来,临时工的命运 也真是够倒霉的,没准如果网络中评选当下最危险、最憋屈的职业,临时工肯定位居榜首。如今,河南一名公路所所长酒驾撞死孩子,一个小生命的逝去让我们为之 伤感,同时我们也会产生如下疑问:这位临时工怎么能担任公路所的所长职务呢?
    临时工本应是打工而已,可是镇党委书记却说:“崔某确系车村镇政府工作人员,但他并不是正式公务员,只是临时工作人员,由于公路所就他一个人,也懂得技 术,该村公路所工作一直由他负责。”“懂得技术+就一个人”就能担任负责人了?崔某被任命为单位或部分的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在此,笔者暂不去置评临时工当所长适合符合规定,笔者只想说,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担当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其是否具备应有的资质和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综合素质低下,喝酒前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喝酒后又缺乏自控能力,这样的人还是不要去担任所长或其他发号施令的角色了,乖乖的当临时工给人“打工”为 好。此次酒后驾车撞人事件,无论是临时工所为也好,正式工所为也罢,关注肇事者的编制和身份的同时,也许相关部门更应反思的是,到底是“临时工”出了问 题,还是在所长人选上的确定上出了问题。(李维凯)

上一篇:干部要做足“理论功课”
下一篇:N?26个菜都吃掉了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