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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宋建国之子收企业千余万好处费 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5/11/6 8:27:33   作者:佚名   点击:

  男子伙同宋建国之子收企业千余万好处费

  一审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7年

  曾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的男子王昊,伙同宋建国之子(已另案处理),利用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影响力,为多家企业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96万余元。近日,一中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王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情

  宋之子负责联系交管局关系

  王昊,男,现年29岁,案发前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曾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案发后,据王昊供述,他于2006年、2007年间与宋建国之子宋某相识,2008年,孔某(已另案处理)也与其二人相识。2009年,在宋某的提议下,他成立了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博智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和孔某一起跟着宋某做生意。

  王昊称,当时,宋某负责联系北京市交管局的关系,自己具体负责联系厂家和北京市交管局相关技术部门并从中协调、跟厂家商讨价格、从厂家拿钱等,孔某则协助其工作。

  利用宋关系收千余万好处费

  检方指控称,王昊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伙同被告人宋某、孔某,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人民币1166万余元,美元12万余元,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昊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4企业请托承揽采购项目

  检方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间,王昊伙同宋某,接受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等人请托,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测试仪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31.7万余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间,王昊伙同宋某、孔某,接受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的请托,利用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号灯灯具、学校门前移动式信号灯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279.7万余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间,王昊伙同宋某、孔某,为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北京市交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该公司给予的625.1万余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王昊伙同宋某,接受直真视通公司负责人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网络会商系统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直真视通公司给予的钱款80万元、美元12.32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9.8万余元。>>获刑

  检举没立功一审获刑7年

  王昊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中两家公司支付好处费时所扣除的税费等费用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恳请法庭以其个人实际所得金额对其量刑。

  王昊还称,共赚取了1100万元,自己分得150万元左右。此外,其在公司每年收入有20万元左右。此案审理过程中,王昊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

  王昊的辩护人还认为,相关厂家及北京市交管局相关人员系因宋某是宋建国之子才提出请托或为他人谋利,王昊并非与宋建国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被告人王昊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昊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王昊提供的案件线索办案机关此前已掌握,或与他人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且对案件侦破亦未起到关键作用,王昊的揭发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昊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近日,一中院以王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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