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之子宋喆,因贪污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此案开庭时,检方指控宋喆为多家
企业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而收受好处费12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宋喆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改判无罪。(2015年11月6日: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建国之子宋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昊、孔某,通过宋建国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高某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11766108元,美元123207.71
元,共折合人民币12564530.92元。
不难看出,其子利用父亲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其数额之大,但也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其子宋喆利用父亲职权和地位
形成的便利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其父身居重要职位,管不住其子,难道其子长期利益他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犯罪,他截然不知?他在其子犯罪的道路
上扮演了何种角色?他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笔者认为:其子宋喆利用父亲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犯罪,不应只限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犯罪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我们更多的是应该反思,身居重要职
位、手握权力的干部如何管住身边的人,管住亲属?别让亲属利用其职权和地位犯罪,也别因你的职权和地位将你亲属埋葬。(文/林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