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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微信朋友圈骂老友 被判赔3000元并道歉
发布时间:2015/11/19 21:54:04   作者:佚名   点击: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手机社交软件已经搭建起了虚拟的公共平台。人们在微信、微博、QQ空间分享心情、见解和各种消息,然而,这种社交媒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乐趣的同时,也开始产生一些网络侵权纠纷。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广州市首例“微信朋友圈”侵权案,两个老朋友由于合伙经营起纠纷,闹翻了脸,其中杨某某在朋友圈骂对方“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另一方告上法庭。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判决赔偿3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并不是私人的日记本,在上面发心情骂人,也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老友反目

  “朋友圈”指名辱骂

  55岁陈某某和57岁杨某某曾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均是台湾居民,由于曾共同在广州市荔湾区合作经营茶叶生意,也就都一直定居在此。然而,由于双方在经营理念和销售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的矛盾,最终翻脸散伙。

  陈某某诉称,杨某某认为做生意被骗,以手机号码注册了“某某杨”微信,多次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陈某某进行恶意的诽谤。陈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停止中伤,但杨某某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从个人生活、品德等方面对陈某某进行人身攻击。

  陈某某说,由于两人本是朋友,共同生活在荔湾某茶叶市场,两人在微信朋友圈有大量共同的朋友,杨某某发布的信息,对陈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

  陈某某出示13张截图照片证据显示,杨某某在2013年8月,分四次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些辱骂的信息。比如8月7日写“你那颗丑陋的心”,12日写“贪婪的心”,15日写道:“你匆忙的从我家把你的衣服和那女孩的衣服拿走,我知道你怕那会成证记。……还有那些妇女的药品……我通通把它丢掉了……某某(原告妻子)绝对不会知道,愿你过的心安理得,好人有好报?如果是畜生就会遭恶报……”23日的朋友圈更骂道,“你呀猪狗不如”、“贪财好色坑朋友”,“陈某某狗杂种”等。

  陈某某说,由于自己早已被杨某某在朋友圈里拉黑,故没有第一时间看到这些辱骂的信息,后来从两人共同的朋友处得知后,他随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杨某某承认曾开通名称为“某某杨”的微信,但辩称时间太久,不记得有否在微信上发布上述文字内容。陈某某则说,他从朋友手机处看到,杨某某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将其在微信上发布的信息删除了。自己有截图证据和人证可以证明。同时,陈某某还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上述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后台信息。

  法院根据其申请,向腾讯公司调查取证。然而腾讯公司复函称,经查杨某某同名的微信号,按照照片截图的时间,该微信号没有发布朋友圈信息,或者是发布后删除,腾讯公司已无记录可查。

  鉴于此,法庭再次开庭时,两名朋友圈的共同好友,以及陈某某的妻子出庭作证,称杨某某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信息。证人出庭当天,法院要求杨某某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杨某某以没有人看档口为由拒绝到庭。

  法官判决

  微信“朋友圈”骂人要担责

  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腾讯公司的复函,可以确认杨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申请开设了涉案的微信号,陈某某提供了相关照片及证人证言,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而法官曾先后两次要求杨某某本人亲自出庭核实相关情况,但杨某某均拒绝到庭,拒不履行其诉讼义务。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原、被告原为朋友关系并一起共同合作经营茶叶生意,有一定的共同朋友圈子,被告在2013年8月15日所发布的信息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一些细节的描写,特别提及“某某(原告妻子)绝对不会知道”等内容,的确存在容易让熟悉的人认为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的暗示,证人出庭的陈述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另有一些信息更使用了“猪狗不如”“贪财好色”“狗杂种”等带有人身攻击的贬义词语,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鉴于被告已删除上述微信的信息内容,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另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广州中院研究室法官点评此案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发表的涉及名誉权的言论。

  法官认为,微信朋友圈、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且朋友圈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被告发表的言论,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统筹 陈捷生 赵杨 何山 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黎美琪 吴若诗 通讯员 马英 张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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