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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卡在手半夜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15/11/19 21:54:04   作者:佚名   点击:

  深更半夜,储蓄卡在自己手中,但卡里的3万元不见了。18日,广州市民冯小姐将广州某银行告上法庭,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银行承担八成责任。

  原告 银行存在漏洞应负赔偿责任

  冯小姐在某银行处开立一储蓄账户,今年10月5日23点59分,卡在自己身上,她却收到手机短信提示该卡从ATM机取款5000元,随后两分钟多的时间内,短信提示25000元分5次在ATM机上被提取,每笔5000元,手续费每笔4元,总共被盗刷30024元。

  发现情况不对,冯小姐第一时间致电银行人工客服要求挂失,但因等待时间长,于6日0时5分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终于当日0时13分通过人工服务台挂失了银行卡,得知该卡在深圳被盗刷。冯小姐认为是银行疏于管理维护和技术升级,致使不法分子得以盗取自己的账户及密码信息进而盗取账户内的资金,故要求被告赔偿储蓄存款30024元及利息。

  银行 原告未妥善保管卡密码

  银行辩称,涉案银行卡被刷3万元后,现移交到公安机关侦查,未查明案件事实,对银行卡是否盗刷存疑。

  银行认为,冯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只有本人或本人告诉他人的情况下才能得知,故冯小姐对银行卡密码等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才是导致交易银行卡被盗刷的根本原因,故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争议焦点 涉案卡是否真卡密码有无妥善保管

  庭审中,冯小姐通过举证手机短信截图,流水清单,报警证明和刑侦立案告知书等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该银行卡确实在其身边,用以证明银行卡是复制克隆进行违法交易的。对于银行卡密码的保管上,冯小姐认为已尽到相应义务,银行卡未交予他人,并且自己每次使用时都有遮挡密码,被告亦无法提供证明原告未尽保管密码的义务。在盗刷发生时,冯小姐穷尽手段阻止资金的损失,因此原告并无过错。

  银行方表示,银行在与原告签约办卡时已尽提醒义务,银行卡密码设置私密,基本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如果涉案取款并非冯小姐所为,那么必然是冯小姐未妥善保管密码导致泄露。冯小姐主张事实并不成立,故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越秀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储蓄合同关系,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案发时涉案的交易系伪卡交易,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被告作为发卡方,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保证卡片使用安全,密码为原告本人所设,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原告应妥善保管密码,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原告承担20%损失责任,被告承担80%损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越秀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4019.2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需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杨婷 吴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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