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意见》规定: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必须按程序报请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与此同时,所有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
《意见》认为,随着形势发展,文艺评奖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评奖过多过滥、奖项重复交叉,标准不尽科学、程序不尽规范、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出现个别作品脱离群众、只为评奖而创作的现象等。这些问题,对文艺繁荣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