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中国篮协27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对CBA联赛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球员贾诚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处罚的通知》,认定贾诚的A瓶检查结果呈阳性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但依旧给予贾诚本人警告。
篮协在通知中称:“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球员贾诚在2016年9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赛外兴奋剂检查中,A样本检测结果呈β2-激动剂(去甲乌药碱)阳性。收到阳性通知后,运动员本人和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未申请B瓶检测和召开听证会。同时,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体科字(2014〕168号,以下简称《通则》)的有关规定,向我中心和反兴奋剂中心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篮协表示,经审核,贾诚在不了解药品属性的情况下,为缓解腰部伤病,曾使用过白泉牌麝香壮骨膏、黄道益牌活络油、金山牌镇江膏药等治疗药物。其中麝香壮骨膏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检出含有去甲乌药碱成分。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贾诚的A瓶检查结果呈阳性非主观故意造成的。
篮协决定,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贾诚本人给予警告,对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负责人兼领队王宝瑞给予警告,对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给予警告和负担20例兴奋剂费用(20000元)的处罚,并依据《CBA联赛纪律处罚规定》,核减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参赛经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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