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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租车“盗抢车”案宣判:原告诉求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2/20 23:24:11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网2月17日电 持续近一年的神州租车“盗抢车”案终于尘埃落定。今天上午该案一审宣判,北京朝阳法院认定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一定违约行为,但对李先生要求的高额医疗费、营养费,超出合理范围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未予支持。最终判令神州租车赔偿李先生1.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2016年3月,李某向神州租车租用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行驶途中因车辆涉嫌盗抢被警方拦截。李某表示,在被警方检查过程中,自己被戴上手铐,手腕及身体多处淤青,小便失禁,身心及财产受严重伤害。自称义乌人大代表的李某就此起诉要求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交通、营养、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万余元。

  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及执法视频显示原告提及警方暴力执法的描述均不属实,实为虚构情节。此外,原告还存在虚构浙江义乌人大代表身份等不法行为。

  法院最终认为,李先生与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神州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该事件客观上给李先生身体、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一定违约行为。

  关于赔礼道歉以及营养费,因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确需补充特殊营养,法院均未予支持关于医疗费数额。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餐饮费,因李先生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主张数额过高,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神州汽车租赁公司侵权程度酌情判处。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1280.89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朝阳法院建议租车公司在与消费者签约前,应就出租车辆的适租性再次进行核查,避免上述案件中的同类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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