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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新车”曾在天津港受过伤 4S店未告知
发布时间:2017/3/19 22:35:01   作者:佚名   点击:

  近年来,新型消费纠纷日益增多。“3·15”前夕,江苏省高院梳理并发布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指导大家在面对一些新型消费时,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实习生 丁梓旋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买来的“新车”居然在天津港受过伤

  【案情】

  2015年12月,杨某与泰兴一4S店签订《汽车购销(代购)合同》,约定向该店购买某品牌汽车,价格178000元,此后双方依合同支付购车款并交付汽车。杨某在去年2月办理了行驶证,在汽车官方网站查询车架号得知,该车在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集装箱码头爆炸时曾停放在天津港区域,但与4S店交涉未果,于是打起官司。

  4S店在去年5月作出说明称,公司事后对该车实施了清洗和清洁,更换发动机空气滤清器及空调滤清器,并对天窗进行调节;但该车作为特殊车辆由该公司通过非授权经销商销售,并对涉案车辆提供有限质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汽车时,被告应就汽车实际状况履行告知义务,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将该车瑕疵如实告知了原告。客观上,原告于取得汽车后才获知经过维修和清洗的事实,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欺诈。判决4S店返还杨某购车款178000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原告将汽车返还给被告。

  点评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该案中,被告在销售汽车时隐瞒了车辆真实情况,故构成销售欺诈,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上培训班中途退学,学费该不该退

  【案情】

  2014年9月,陆某和某教育机构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约定该机构提供常规班4个级别课程,每级别最长不超6个月,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9日,学费32800元。同时约定在规定时间内退学才能退还相关余款。

  签订协议后,陆某交了学费并开始上课,但第二年生了小孩,上课中断一段时间,直至2015年12月14日,第二级别课程小班课、沙龙课尚未达到总课时一半,之后未再上小班课、沙龙课。2016年1月初,她向该机构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尚未上课的第三、四级别学费16400元,同时要求返还第二级别已上课但未过半的课时费4100元。

  该机构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学员提出的退学申请超过约定的期限,故学校无须退还学费。双方协商不成,陆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合同于2016年1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原告尚未上课的学费,被告应当予以退还,但本案合同解除系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原告是过错方,应当赔偿被告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该机构退还第三、四级别学费16400元,其余学费作为被告损失,不予退还。

  点评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学期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本案被告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已跨年度收取学费,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实践中,因学员未能审慎考量学程安排而中途退学,学员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系过错方,其亦应对学校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10倍赔钱!

  【案情】

  2015年4月25日,潘某在商场买了若干芦荟饮料,分别为纤荟哈密瓜芦荟饮料、纤荟西瓜芦荟饮料、纤荟椰子芦荟饮料,共花906.87元。每瓶中文标签中标注的原产地为中国台湾,经销商为某公司,标签配料中标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和汁”,并标注有“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但没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2016年2月24日,潘某诉至法院,认为商场销售的该饮料并没标注食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退还价款并10倍赔偿。

  法院认为,由于案涉饮料缺失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要求,故应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了潘某的诉求。

  点评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规定: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据此,应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潘某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相关案例

  买的是电动三轮车,出事才知是机动车

  淮安市民崔某明明买的是电动三轮车,为何出了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不但认定他无证驾驶负事故全责,还认定他所买的电动车是机动车?记者从淮安市中院了解到,原来,为了能让自己生产的电动三轮车有更好的销路,很多生产厂家都不愿意告诉消费者,自己产的电动三轮车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

  2015年12月9日上午,淮安市民崔某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与行人阮某发生刮撞,造成阮某死亡。经过淮安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崔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疏忽,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这让崔某很是疑惑,难道骑电动三轮车也要驾驶证?后来,相关部门出具了鉴定结果,崔某的电动三轮车驱动电能来源于四组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整车质量为290KG,为机动车。

  崔某认为,厂家没有对他购买的电动三轮车“超速”、“超重”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说明,更没有告知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崔某将厂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生产者没有告知该信息导致原告崔某对车辆性能没有充分认识,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对此,车辆生产厂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车辆生产厂家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崔某1万元。

  通讯员 赵德刚 赵大为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鼎兆

  高淳一小区52台电梯超期未检

  昨天,南京市质监局发布了“12365”热线维权报告,以及稽查执法典型案例。

  因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经查,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万福城小区,共有52台电梯超过检验周期。执法人员现场立即责令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及时报检,并在随后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目前涉案电梯已由南京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检合格后使用。

  据了解,“12365”去年共受理特种设备类举报投诉540件,其中电梯类450件,占到了特种设备类诉求总数的83%。为推进电梯安全治理的精准化,南京市质监局与市房产局联合,共同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检查,目前三星级及以上的维保单位在南京维保市场占有量达到了75%。 通讯员 张艳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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