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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7/28 23:13:46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网7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贾清林今日表示,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矿业权的转让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报批义务、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答记者问。

图片来源:最高法官方微博

图片来源:最高法官方微博

  有记者提问,根据现行矿法法律法规,矿业权转让需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如果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报批义务,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贾清林回应,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司法解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矿业权的转让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矿业权转让未经审批的,这个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转让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在司法实践中相对来说比较混乱,意见不一致。

  《解释》在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了,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叫做有约必守的原则。当事人以未经批准为由去申请,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这个履行义务其中就包括一个报批义务。报批义务是促进合同完全生效,以继续履行的基础。

  贾清林称,如果当事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受让人的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支付的款项可以要求返还,甚至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这个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性质而言,由于报批义务作为转让人来说,既是他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释》的基本思路,违反这个报批义务,你承担的就是违约责任,就要按照合同约定,而不是原来一般考虑的缔约过失责任,这个规范设计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里也能解释得通的,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善意守约人的利益,惩戒恶意违约的。因为在转让过程中,有些转让人基于市场的变化,可以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一直无法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所以,《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违反了报批义务、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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