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27日电(潘心怡)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潘心怡 摄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针对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出现的非法采矿现象,这份《解释》明确了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指出,矿产资源兼具财产属性和生态属性,其开发利用又必然具有环境负外部性。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勘查开采活动。
郑学林称,在上述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会对区域内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促进经济发展罔顾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有悖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故人民法院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上述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
如郑学林所言,上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郑学林补充称,“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解释》还将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
《解释》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郑学林说,这既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完全契合,亦与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实践联系密切,还有助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据介绍,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主要为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统一裁判规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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