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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不听劝捡树枝被压伤 伐木者被判担责30%
发布时间:2014/11/30 16:58:44   作者:佚名   点击:

  近日,梁俊(化名)驾驶挖掘机在村东头挖掘树木,82岁的老人韩蓉(化名)在挖掘树木的现场附近捡树枝时被树干压伤,治疗花费3万余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梁俊赔偿。济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告韩蓉承担70%的责任,被告梁俊承担30%的责任。

  不顾劝阻,八旬老太执意捡树枝受伤

  近日,梁俊驾驶挖掘机在济阳县某村东侧挖掘树木,82岁的老人韩蓉在现场附近捡拾树枝。

  据了解,梁俊及其家人当场对韩蓉捡拾树枝的行为进行劝阻。“她认为自己身体硬朗,只要注意点就不会出现任何意外。”梁俊说,韩蓉执意捡拾树枝,自己劝阻无望,只好作罢。 

  不幸的是,韩蓉离挖掘机虽有六七米远,挖掘机刚刨下来的一棵树正巧砸到她身前,造成其左踝关节骨折。 

  据悉,随后韩蓉被送往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37233.69元。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38948.67元。 

  “我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劝阻和警示,原告脚部受伤,责任应自负,我不应该负任何法律责任。”梁俊说,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同时,诉讼中,被告梁俊对原告韩蓉用于治疗此次受伤左踝关节骨折受伤、气滞血瘀的医疗费用是否必要申请了鉴定。

  伐木者担责30%,赔偿原告11341.93元

  在济阳县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韩蓉用于治疗左踝关节骨折受伤、气滞血瘀的医疗费用均为合理的费用。 

  “原告韩蓉在被告梁俊挖树过程中,在被告及其家人进行劝阻的情况下,仍擅自捡树枝造成自己受伤。”经调查核实,济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韩蓉自身对损害的造成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被告梁俊在施工过程中,虽对捡树枝的人进行了劝阻,依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未拉警戒线、当有捡树枝的人离挖掘现场很近时未引起足够安全注意,亦未进行有效劝阻),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韩蓉系自伤,因此,被告梁俊对原告韩蓉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韩蓉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相关负责人说,结合该案案情、原告韩蓉与被告梁俊的过错程度及他们各自在事件发生中的作用大小,依法判令原告韩蓉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梁俊应承担30%的责任。 

  此外,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令被告梁俊赔偿原告韩蓉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41.93元。(记者 杨擎 通讯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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