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胡润华北京报道)近日,本网接到一受害人举报北京通州马驹桥派出所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举报信。
举报信称,因他人欠款,去索要时,被对方请来的“黑社会”人员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但是,事情过去六年了,通州马驹桥派出所至今未作处理,犯罪嫌疑人也至今逍遥法外。
事实经过
举报人张强(化名),内蒙古人,自2005年来北京打工至今。
2011年,张强借给好友王春华十五万块钱。同年夏天,张强只身一人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村北鱼池找王春华要钱。没想到的是,王春华不但不还钱,还请来所谓的“黑社会”大约四十多人,将张强殴打昏迷。张强称,带头大哥绰号叫“海龙”。
张强受伤后被王春华等人送到马驹桥医院,医院见其伤势严重,拒绝收留。于是,王春华又将其送到亦庄同仁医院。经同仁医院诊断,张强腰椎骨折、肾出血。在医院初步诊断后,张强向通州马驹桥派出所报案。当时马小颖警官等人接警出警,并现场做了笔录。张强称他本人在笔录上签了字。后经派出所指定的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害。
出院后,我多次到马驹桥派出所讨要说法,但是,派出所一直称“找不到人”,也不按法律程序处理。此事已经过去六年了,雇凶打人者王春华和带头“大哥”海龙等人却一直逍遥法外至今。
犯罪嫌疑人应在警方掌控之内
据了解,王春华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大兴公安局逮捕,然后被取保候审。王应该在警方的监视范围之内。现在是电子数据共享时代,马驹桥派出所怎会找不到人呢?
张强表示,派出所是否充当了“黑社会”的保护伞?公安局到底是维护的人民的利益,还是所谓“社会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轻伤害要追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
华律网刑事问题专家称,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强表示,自从医院看完病后,没有任何人管他,更谈不上赔偿等问题。
让张强不明白的是,此事发生近六年了,马驹桥派出所为何仍未“找到人”,案件缘何不予处理?
不管对方请来的是不是“黑社会”人员,事先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习总书记一直倡导“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马驹桥派出所“一直未找到人”,让人费解!是否涉嫌钱权交易、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在人民群众和“黑社会”之间,人民群众是社会的底层,永远都是受害者。
谁来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一直口口声声挂在嘴边上的“为人民服务”,到底是为谁服务?
我们希望马驹桥派出所能够尽快处理此事,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给受害人一个公道,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
为此,本网将继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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