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区对某企业部门负责人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
2016年11月,担任贵州某公司安全环保部门部长的刘某某,在明知公司电解车间循环水池长年失修及凉水塔墙面可能渗漏水的情况下,未尽到监管职责和进行有效整改,存在污水外排污染环境情况,经检测总锰浓度超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审查中,玉屏县检察院发现,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解决了数百名工人就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在第一时间停产整改,且已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中,玉屏检察院到该公司实地查看整改情况及该公司在环保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环保人员缺乏等方面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并就企业复工复产存在困难,提供了相关意见。(许维)
上一篇:媒介审判不应该成为常态
下一篇:山东单县检察院:找准感化点挽救迷途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