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上门收取电梯维修保养费,但住在二楼的李某(化名)拒绝交费,理由是自己从来没用过电梯。几次催促未交后,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处李某败诉,需限期支付电梯维保费400元。
今年年初,泗水一物业公司找到业主李某,催促其交400元的电梯维保费,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我虽然住在这栋楼,但我住在2楼,没使用过电梯,这维修费不该我来支付。”李某还称,小区是新建商业住房,电梯在免费保养保修期间内,应由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承担保养保修义务,而且业主已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应由业主另行承担维修费用。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根据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官介绍,通过庭审调查,张某单元楼的电梯已超过免费保修保养期间,且本案所涉标的系电梯年检和维保费,不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记者 路帅 通讯员 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