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化名)和时下很多年轻人一样,喜欢四处旅游,可不料却在一次旅行乘坐超轻型两人座观光飞机时不幸失事身亡。小文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伤害可以免责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小文父母为此诉至法院。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200万元。
乘坐超轻型观光飞机失事身亡
2013年9月底,小文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尼泊尔加德满都奇端博卡拉经典九日游”旅游团。10月3日自由活动期间,小文参加了尼泊尔当地的超轻型两人座飞机山体观光活动,不幸飞机失事身亡。
出团前,小文通过网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7日,其中包括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200万元。事发后,小文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等200余万元。
本案历经二审,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小文父母的绝大部分诉请,保险公司应支付小文父母保险金20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是否属参加高风险活动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被保险人乘坐涉案超轻型飞机是否属于参加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能否因此而免责拒赔开展了辩论。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参加职业竞技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本案被保险人意外身亡的原因是参加了超轻型飞机山体观光活动,其飞行工具及环境等因素决定了该活动明显具有比常规观光活动更高的人身危险性,属于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的不予理赔的范围。
小文父母则认为,被保险人乘坐超轻型飞机的目的是观光,这与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明的运动和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应适用免责条款。
通讯员 潘静波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