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银行行长,巢湖市的宋某某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昨日,记者从巢湖市法院获悉,宋某某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宋某某,原任某某银行巢湖支行行长。据指控,宋某某接受他人请托,承诺为他人办理信用卡、贷款,并借机收受贿赂天梭牌手表一块、商场购物卡和现金。
2011年5月30日,方某为谋求被告人宋某某帮其办理某某银行白金信用卡,便购买一块天梭牌手表送给宋某某,宋某某收下。其后,宋某某接受方某的请托,承诺帮其申办贷款业务。作为“感谢”,方某陆续送给宋某某价值1.4万元的购物卡。
同年11月,宋某某装修房屋期间,宋某某要求方某支付瓷砖购货款6600元,支付房屋装修设计费2.3万元。方某为谋求宋某某继续为其申办贷款,便按照宋某某的要求为其支付了上述款项。经查,宋某某叫方某支付房屋装修款,实际上是让方某归还欠款并非索贿。
今年2月20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将宋某某带走接受调查。宋某某近亲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5万余元及天梭牌手表一块。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何晓明 本报记者 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