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在洗浴中心搓澡后,被查出多根肋骨骨折。因此,他将洗浴中心的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各项证据认定该市民的肋骨系搓澡时骨折的,因此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
事发当晚,男子袁某到田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澡。袁某称,搓澡工在为其搓澡时用力过猛,导致他身体不适。他立即找到田某,田某让他先去医院诊治,如果有问题会承担相关费用。为此,他来到医院进行了CT扫描,发现4根肋骨骨折。他要求田某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有异议,所以他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8万余元。田某在庭审中辩称,袁某所述不属实,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为,“搓澡工是否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对于第一个焦点,法官认为,医院诊断意见为“结合病史考虑为外伤所致骨折”,已初步证明原告肋骨骨折系外伤所致,且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司法鉴定,故法院对原告伤情系外力所致的事实予以确认。证人证言初步证明,原告确于事发当日到被告经营的浴池洗浴并接受搓澡服务,且能够证明原告确曾因搓澡工按压过猛而发生口角。原告搓澡后翌日即入住医院治疗,并查出肋骨骨折的伤情,基本可排除原告伤情系受本案外其他外力所致的可能性。因此,就搓澡工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搓澡工在给原告搓澡时,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案件事实。在被告未能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搓澡工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且搓澡工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搓澡工系受被告雇佣,故应由雇主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原告除肋骨骨折的伤情外,还患有其他疾病,因此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中,哪些与本案伤情相关,哪些无关,均已难以分析。鉴于双方均未申请相关鉴定,故法院对上述费用分别予以酌情处理。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余元。(每日新报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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