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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规范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宴请不得超100人
发布时间:2014/12/30 17:48:14   作者:佚名   点击: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纪委获悉,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哈尔滨市纪委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全市党员干部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细则》指出,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其中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做破除封建迷信、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细则》明确规定,全市党员干部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婚礼标志车队和殡葬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操办婚礼、葬礼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同时,《细则》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下列行为的进行明令禁止,禁止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禁止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禁止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宴席棚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禁止违规将骨灰装棺再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禁止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细则》要求,操办婚礼、葬礼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党员干部要对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安排车辆数量及来源等情况进行报告,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此外,各级纪委(纪检组)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重视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应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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