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到法院起诉,被挡在门外;到了审理阶段,受到各种行政干预,好容易拿到判决,却难以执行……“民告官”中的立案难、审理 难、执行难已经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发挥。由于三难,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进入了信访渠道,由此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浪潮。为了破 解“三难”,保护公民的权利,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这是该法实施24年以来第一次大范围的修改。新法将于2015年 5月1日实施。
然而,在新法即将实施的这段时间里,对饱受“立案难”的老百姓而言,仍是“黎明前的黑暗”,一些地方法院显然没有受即将实施的新法的启迪,依然在错误的道路上行驶。是“情非得已”,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
本站讯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百姓的呼声,人为地制造“三难”,极力维护地方行政机关“个别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为人民做主,怎成了地方政府违法的挡箭牌?
(临清市烟店镇村民扯条幅表示抗议)
“我们不知道来中院多少趟了,就是不给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裁定,难道老百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扯条幅的村民气愤地告诉记者:“我们的房屋是在 临清市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后才建的,市政府不容分说就把房子给强拆了,导致我们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政府耍赖不赔偿,走法律程序法院又不给立案,老百姓还 能活吗?
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牛张寨村部分村民因不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久拖不予立案的违法行为,在法院门口扯上条幅以示抗议。条幅上写着:周永康流毒仍未散该立案的不立案人民法院不依法依法治国成空谈。
这是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失望的无奈之举,这是对我国当前“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治国理念的最大讽刺。不是老百姓“无知者无畏式”的胆大包天,而是聊城中院作为执法机关故意“有法不依式”的胆大妄为。
起因
2007年3月,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带人联合水务局一起,以老百姓的住房占用了水利用地为由,动用铲车和挖掘机强行将140余户老百姓沿长顺渠南侧的房屋拆除。
记者看到,烟店镇只有一条东西方向的主要街道,距离这条街道的北侧约五十米的距离,是一条水面宽度约五米的小河,当地人称之为“长顺渠”。
(长顺渠南侧房屋被清理后,村民又建起的临时“小房”)
据村民们介绍,长顺渠并不是当地什么大中型的主要河道,只是-条排水小沟而已。九四年烟店镇搞小城镇建设,就沿着河道在这五十米宽的地方划出一块一块的对 外卖。镇上要求村民交钱,由镇上统一建设;地皮钱每平方米一百元交给村里收取。从外地来做生意的李秋海说:“我来这里生活居住了已经有好多年了,正好赶上 镇政府卖地,再说又是沿街房,自己也买了一块。当时交给镇上八万多的盖房款,交给村里一万六千块钱。”村民李明财对记者说,他也交了十多万元的盖房款和二 万多的地皮钱。
村民们反映,交钱的多少根据所要地皮的多少而定,有钱的可以多交钱多要地皮多盖房,要了地皮必须交钱盖房。
(位于十字路口的房子仍可见断壁残垣的景象。房子后面就是长顺渠,前面是镇上主要街道)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06年镇上领导看上了这段一千多米长的地皮,想要搞开发就与临清市水务局合伙以占用水利用地为由,把老百姓赶跑。听说市里有位领 导背后支持,肯定有利益关系。让政府没想到的是,这一百四十多户中,有十多户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证。有土地使用证的老百姓家的房子也给拆了,他们又不想赔 钱,只好拖着打官司,官官相护,知道老百姓也打不起,更打不赢官司。
过程
2007年,临清市人民政府以占用了水利用地为由,强行拆除了沿街门面房后边所有房屋。但是,被拆除的房子都在当初买地时划定的界限之内,在自己的地皮上建房被强行拆除,政府的行为激起了民愤。
以李明财、李明聚为代表的村民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将临清市政府和临清市水务局告上了法庭。李秋海、牛传利、牛传印也组成上访团队,多次上访索要赔偿,多年未果。
李明聚说:“政府拆除我房子后,给我下达了一份撤销2006年9月政府颁发给我的《临国用(2006)第0134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其向记者出示了 政府颁发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上写着: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土地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 发此证。上面赫然盖着“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临清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政府颁发给李明聚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李明聚不服市政府的决定,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作出了(2008)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依法撤销临清市政府 的行政决定。此判决表明李明聚的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被告临清市政府和水务局强行拆除房屋属于违法行为。而后,李明聚向二被告提出一百二十万元的行政赔偿 申请,二被告却迟迟不予答复。李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六年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拖再拖,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
“聊城市中院只要拿出合理的不予立案的理由,我们相信老百姓一定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北京三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告诉记者:“一个“拖”字,不是人民法院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也是司法不作为的一种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聊城中院的做法显然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犯法,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权力大于法”的荒唐闹剧
村民李明财的房子被拆后,临清市政府同样作出“撤销李明财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李明财也依法向临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临清市政府的行政决定。临清市政府败诉。
但是,临清市政府置法院判决而不顾,随后又一次作出了-份“撤销李明财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李明财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高唐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高 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了(2008)高行初字笫47号行政判决,认定了临清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临清市政府再次败诉。
判决送达后,临清市政府于2009年1月6日又第三次作出《临政土撤字(2009)第03号》行政决定,再次宣布撤销李明财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李明财无奈 只好向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聊城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作出了《聊政复决字(2009)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这样写道:“被 申请人(临清市政府)将长顺渠占地土地使用权确权在临清市水利局名下,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又将该证证载部分为申请人(李明财)重复办理了土地 登记,被申请人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决定撤销为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及颁发的临国用(2003)字第2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有错必纠是应该的,但因错而给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不应该赔偿吗?
(政府颁发给李明财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李明财无奈地说:“我辛苦干了一辈子积攒的家业,被政府一拆,就立刻倾家荡产了,300万元全没了。拆房时所有的家具财产都给埋在里面了,当时是一无所有。这些年打官司,什么也没干,还欠了几十万的高息外债,政府可把我给坑苦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多次提出领导干部要重担当,尚实干,增强党和政府公信力。因强拆遭受巨大损失和精神伤害,政府带头漠视法律裁定,不依法办事,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政府公信力下降。
村民牛传印说,他家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子也被拆了,政府拆房时的野蛮暴行,对他全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至今依然挥之不去。在烟店有这样的说法,如 果孩子哭闹不听话,一说拆迁队来了,孩子马上就不哭了。此事的真实性虽值得考证,但是当地政府的乱作为的确给村民造成了很深的伤害。
2014年4月14日,李明财再次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书。六年来,聊城中院始终没有给予立案,且又不出裁定。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 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习近平还说,司法公正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 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聊城中院不予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是否认识到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是否意识到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吃着人民的俸禄却不为民做主,是否称职于现在的岗位值得怀疑!
让当事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持有政府发的土地使用证是政府颁发给的,一块土地上怎么会有两个土地证呢?就算如临清市政府辩称的土地部门审查失误才出现的两个证件,那么这种失误造成的损失又有谁来赔呢?不能就这么把房子拆了就算了吧!
李明财说,这是政府部门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来赔付。再说,以前的老村长、村书记和老会计都有字据证言证词,都不知道这片地已经归水务局并且还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村里从来没给他们出具过任何手续和证据。
(这是牛张寨村1992——2003村委会原干部出具的证明)
李明聚说,我的案子法院判我赢了,但是赢了官司未赢得赔偿,临清市政府拒不赔偿损失,到法院起诉又立不上案,谁来为老百姓主张权利?
临清市政府无法无天的表现,在人民群众中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仅仅是公信力的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党中央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党员干部始终怀有为人民服务的心,在地 方官员这里就念歪了经,值得深思。
这场为了土地开发或者说因利益驱使而引起的政府强拆行为背后,是一连串问题,滥用职权、行政干预、法院成了政府的傀儡、法治社会岂能容这种现象继续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希望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做到公平正义,以树立司法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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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驻北京记者易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