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聚焦 > 内容

评论:“瞒报事故”比事故本身更可怕
发布时间:2015/1/9 0:23:44   作者:佚名   点击:

  吴学安

  黑龙江省东宁县日前查处一起矿难瞒报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目前,矿主已由东宁县公安机关控制。开源煤矿位于东宁县老黑山镇下碱村东,核定能力4万吨/年,证照齐全,是整治整合拟保留矿井,该矿处于停产状态。2014年12月26日晚井下水泵发生故障,矿方安排4人入井检修并对井下进行巡视,工人在巡视中发现有个别稳固石墙的木支柱倒落,工人在处理时,石墙垮塌,顶板冒落,造成3人死亡和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矿方私自进行处理,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1月5日人民网)

  “腐败不已,矿难不止。”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证实,在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矿2009年发生的“12·22”重大火灾事故瞒报问题调查中,已依法对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12月22日11时许,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业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和鲁山县煤炭局相关人员参与、组织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致使一起重大矿难瞒报三年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有人祸的影子。尽管血的教训接连不断,但似乎并没有形成普遍重视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矿难事故之所以如此频繁和惨烈,尤其是矿工的生命含冤消逝,竟然被以瞒报的方式来推卸责任,这种“人祸”更可怕。正如安监部门官员所说:“国家不是不要煤,但是不要带血的煤!”

  金钱有价,生命无价,责任重于泰山。煤矿是典型的高危行业,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煤矿发生事故是必然,反之才是偶然。而且,这种“必然”也体现在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考核中,比如煤矿生产中有个“百万吨死亡率”的指标。记得前些年,有关部门早就提出,到2007年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要从每年7000人减少到5000人以内,下降幅度为30%。然而,尽管人们也承认美好的前景不可一蹴而就,但这种将死亡人数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的监管思路,在客观上是否也为安全事故死亡率的产生提供了某种“正当性”?

  应该说,煤矿企业抓住机遇,谋求发展本无可厚非。但如何摆正安全与生产、效益与生命的关系却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与产量、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相比,人的安全和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与人的生命相比,煤矿的经济效益应该摆在次要地位。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矿难频发的势头,关键要真正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当务之急是应把煤矿生产的安全成本切实计入到资源成本之中。让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哪怕是牺牲部分经济高速增长的表面光鲜的成就,也要把珍惜、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放在首位,防患于未然,如此,不仅能彻底杜绝瞒报虚报矿难这种违法现象,也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事故频发的势头。

上一篇:人民法院报:对“强制乞讨”要依法打击
下一篇:评论:首例检察院环保公益诉讼具破冰意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