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河南省南阳市的“艾滋病拆迁队”被曝光。1月22日《三湘都市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另一支特殊拆迁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的“大妈拆迁队”。据知情人士透露,“大妈拆迁队”有近20人,都是中年妇女。她们被组织起来,一人200元钱,已多次参与当地拆迁,几次都对被拆迁户造成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
深夜私闯民宅,将被拆迁人脸一蒙从屋里扔到院外,房子瞬间被推倒……和以前公然暴力拆迁相比,“艾滋病拆迁队”“大妈拆迁队”的行为方式似乎文明了一些,有媒体称之为“非暴力拆迁”。然而,且不说“几次对被拆迁户造成不同程度身体伤害”并不支持“非暴力”,即使没有肢体冲突身体伤害发生,这种拆迁方式仍为法治社会所不容。
房子拆不拆、以什么价格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可充分协商;如果谈不拢而又必须拆,那就走司法途径,让法院说了算,必要时可在法院主导下强制拆迁。法律法规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解决路径的规定明确、具体。或许在一些人看来,程序有些繁琐,但这是保证双方尤其是被拆迁人权益不可或缺的。超出上述法律既定程序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比如这一新闻中拆迁大妈的介入。
“这些大妈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拆迁中行为过激,打、骂、闹事撒泼”,雇用她们的人,看中的正是她们反法治的意识和行为。在金钱的诱惑下,反法治意识和行为都会被放大。面对她们的介入,如果被拆迁人性格刚烈,发生冲突甚至流血事件的可能性不小;也会有人因为不胜其烦而选择让步,此时,拆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导致拆迁不公。
“大妈拆迁队”的负效应显而易见;一些人追求的,也正是这种负效应。因为,“负”是针对破坏法治和损害被拆迁人权益而言的,对他们,效应则是“正”的。法治社会,不该有“大妈拆迁队”的生存空间。但“不该有”的事情,却在现实中真切地发生了,重要原因在于组织大妈的人号准了执法机关“法不责众”的脉。以撒泼打诨的方式参与不该介入的拆迁,当属滋事;将人打伤,更涉嫌故意伤害。如果执法机关能严格执法,“大妈拆迁队”怎么可能有“多次参与拆迁”的机会?但到目前为止,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毫发无损。
当地公安机关宣传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的一席话,耐人寻味:“那个被拆迁户是个老困难户,也是钉子户,事情比较难缠,一两句话说不清楚”——如果对方是“钉子户”可以赋予“大妈拆迁队”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那么,五花八门的“邪门”拆迁队,恐怕还将层出不穷。法治社会不容“大妈拆迁队”,这是可以“说清楚”,也必须现在就“说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