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名叫陆勇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但因为此,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1月30日,陆勇代理律师说,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2月1日《中国之声》)
一面是生存的需要,一面是法理的权威——当我们解读本案时,的确曾经一度陷入了某种难以抉择的两难困境。所幸,检察机关最终选择撤诉,于是公众方才摆脱了那种内心的挣扎状态……只是,对于这个结果,又有谁能说清,到底是纯属侥幸,还是理当如此?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数百名病友写信求情”,尽管有着各式悲情因素掺杂其中,但当地之所以决定“撤销起诉”,更多还是立足于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对既有法条的援引。检方的高明之处在于,回避了本案的伦理和道德成分,通过针对性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就化解了此一棘手问题。然而,这种技巧性的应对方式,弱化了该案可能产生的正面示范价值。因为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自始至终,都不曾宣示出明确的价值立场,不曾创造性地引用法条释放释义。这意味着,“代购抗癌药”一类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和违法风险,和以往并无任何不同。
作为地方层面的检察院,其本就无力承担太多。真正需要追问的,应该是“病患们,为何会走投无路,被迫冒着法律风险,去网购海外药品?”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药监系统在审批环节的低效,使得众多外国廉价特效药难以合法引入。这导致很多时候,病人群体只能自己网购药品,从而维系活下去的希望。
陆勇案的本质,其实是药监、卫生、商务等职能部门,未能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久而久之就将矛盾转嫁给了后端的司法环节。有鉴于此可以确信,只有畅通并规范廉价外国药的正规引进渠道,才能彻底避免这一类尴尬重演。蒋璟璟(华西都市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