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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妇婴医院:这样的医院谁敢去?
发布时间:2015/4/2 22:04:52   作者:   点击: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叫王秋菊,四平市人,2011年7月1日,我在四平市妇婴医院产科生产,生产过程中婴儿出现意外,我和丈夫认为医院有责任,将孩子留在医院要求他们给治疗。医院认为我们夫妇是遗弃婴儿,将我和丈夫告上法庭。随后,我们在北京聘请了在全国专门打医疗官司的律师宋中清,以孩子的名义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给付、赔偿我们女儿各种费用总计120万元。2011年9月10日至12月14日,《长春晚报》记者高德臣先后采访了我们夫妇、我们的律师、医院和四平铁西法院,当年12月16日,《长春晚报》在该报B1版头条位置,以特稿形式刊发该报记者高德臣的报道《王秋菊打官司 索赔金额120万》。
    2013年底,高德臣调到《城市晚报》任记者,当年12月20日,《城市晚报》在该报B06版头条位置,刊发了高德臣的报道《生产过程出意外 女婴医院待三年》。2014年1月28日,《城市晚报》在该报T05版头条位置,又刊发了高德臣对此事的追踪报道《医患双方意见不一导致审理难》。《长春晚报》和《城市晚报》的报道见报后,新浪、网易、光明、新文化、汉丰等全国20多家网站纷纷转载,现在在网上只要输入题目,仍然能看到这几篇报道。但不久,记者高德臣便不再跟我们联系了。后来我们多方了解,高德臣可能受到了某些人的威胁,曾有政府某部门的官员直接给高德臣打电话,让他不要继续报道我们的事了,他压力很大,有一次他去妇婴医院采访此事时,甚至遭到了野蛮殴打。从2011年7月1日孩子出生直到今天,我们的女儿仍在四平妇婴医院呢,我们每个月都去医院看望,孩子的病仍然不见好。
    现在我简要说一下事情经过,大家看看我是不是无理取闹,我们该不该为孩子讨个公道?
    生产过程突发意外
    2011年7月1日5时24分,我住进四平市妇婴医院产科待产。5时50分,医生以自然分娩方式安排我进入分娩室,接产医生任春红、护士刘春颖称8点前一定能生产完毕,但直至8时20分左右仍未产出。护士刘春颖建议做侧切和吸引,我丈夫刘超同意侧切但坚决不同意吸引。8时50分,接产医生说,孩子心跳已降到54次/分了。随后,医生未经我及我家人同意,用胎头吸引器吸出一女婴。
    孩子出生后,相继出现抽搐、昏迷等症状,立即被送到ICU病房抢救。经检查,孩子头形略狭长,颅骨缺损,足趾甲有胎粪,被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胎粪吸入综合征;3、产瘤;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5、颅内缺血”。7月14日,经四平市佑生医院(原铁路医院)头部CT检查,孩子属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7月26日,经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MRI头部平扫诊断“脑内改变” ;8月18日,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影像学医生会诊诊断,患儿“双侧额颞顶枕叶多发异常信号,考虑脑软化灶伴胶质细胞增生可能性大”
    “脑内多发异常信号,考虑缺氧所致可能性大” 。四平市妇婴医院也明确诊断,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
    我们认为,出现这样的后果,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的孩子我们能接受吗?自那时起,我们将孩子留在四平市妇婴医院接受治疗。
    当年8月20日,四平市妇婴医院将我们夫妻俩告上法庭,说我们遗弃孩子,请求法庭判令我俩给付医院垫付的奶粉费、看护人员费等总计12140元。
    当年9月9日,我们夫妻聘请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中清作为代理人,以女儿刘沣仪为原告,将四平市妇婴医院告上法庭,案由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我女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和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21万元。
    两案合并审理同时开庭
    2011年10月19日上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将两案合并公开审理。我们的律师宋中清在庭上列举了妇婴医院存在的违法过错:
    1.未经原告亲属同意,利用胎头吸引器强行将婴儿吸出,造成婴儿颅脑出血,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产前未予原告母亲行彩超检查明确胎位是否发生变化,未告知产妇及其家属真实病情和可选择的安全分娩方式,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在原告之母长时间未能正常分娩以及胎心心跳降至54次/分时,仍然要求自然分娩,未采取其他替代方案,致使新生儿长时间缺氧,造成原告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在妇婴医院告我们一案中,宋中清在答辩中说,1.原告妇婴医院并不享有对患儿刘沣仪的监护权,因此无权提起监护权诉讼;2.原告妇婴医院诉请给付的标的是医疗护理费用,属于医疗侵权之诉的案件标的;3.原告妇婴医院诉请的履行“抚养、监护义务”属于抽象义务,并无具体的诉讼请求;4.原告妇婴医院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确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被告王秋菊夫妇是否“遗弃”了刘沣仪,原告没有法定的诉讼主体资格。至于被告应否“受到道德的谴责” ,也不是人民法院受案审理的范围。宋中清律师说,原告妇婴医院想要对被告进行“法律的追究” ,却不能找出任何法律依据。宋律师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妇婴医院的抽象确认之诉应予驳回。
    在我们诉妇婴医院一案中,妇婴医院代理律师谭林方在答辩中说,1、说医方“违法侵权”不存在;2、医方在整个接诊、治疗、助产及对新生儿刘沣仪的治疗方面,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失误、过错和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中,谭林方还详细列举了具体的事实情节。谭林方认为,刘沣仪出生后的状况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医学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生命科学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领域,任何具体诊疗中都存在不确定性和产生风险的可能。限于目前的医疗水平,很多问题解决不了,这是起码的常识。在同样环境中,有人感冒有人不感冒,这是人的个体特质差异因素结果。
    最后,谭林方请求法庭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医院不配合 鉴定不顺利
    为了早日给孩子讨个说法,我们向法庭递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伤残等级相关鉴定的申请,妇婴医院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12月8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和四平铁西法院的法官来到四平市妇婴医院,欲对我女儿刘沣仪查体,但遭到医院拒绝,他们不同意鉴定机关在医院对我女儿查体。我们提出可由医院派人将我女儿送到长春去,医院也不同意。当时的院长魏妍(现院长是张宇)说,要想鉴定,我们必须把自己的孩子抱走,医院不能派医生跟随。医院医务科侯科长还说,孩子抱出去就不能再抱回来了。听了这话,我们什么都明白了,这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把我们推出不管。
    这种情况下,案件无法继续审理,铁西法院被迫宣布休庭。
    由于医院不同意鉴定机关在医院对我女儿查体,要想鉴定只能将书面材料送到长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2012年2月21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公正【2011】法临鉴字第459号”《医疗过错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其中第五项“鉴定意见”说:“1、四平市妇婴医院在位王秋菊接生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王秋菊之女缺血缺氧性脑病应为一级伤残;3、王秋菊之女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护理依赖程度应为完全护理依赖。
    2012年8月20日,四平铁西法院下达“(2011)西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平市妇婴医院给付原告我女儿刘沣仪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3万零97元6角。案件受理费1万5千690元8角7分由四平市妇婴医院负担。一审判决下达后,我们双方均不服并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4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2)四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但直到今天,铁西法院也没有重新审理。针对案件为啥没有继续审理的事,2013年12月9日,四平市妇婴医院一位副院长曾经对记者说,他们也很同情我们一家人,孩子出生两年多一直没有回过家,为人父母都很难过,到现在为止,医院为了照顾好孩子,已经花掉30多万元了,为了早点了结此案,医院提出对孩子重新进行鉴定,但由于我们夫妇不同意,才使案件难以继续审理。
    我们认为,第一次鉴定已经有了,并且是双方都同意的,再重新鉴定没有必要。
    其实我们何尝不想将自己的亲生骨肉早日抱回家?可看看孩子的现状,脑袋严重变形,两条腿长短不一,身体骨瘦如柴,不会说话,眼看四周岁了,自己连身都不能翻,这样的孩子我们怎么往家抱?我们希望医院能够尽快接受法律裁决,让我们早日把孩子抱回家。
   
    我经常去医院看望女儿。
   
    女儿的脑袋明显变形。
   
    看着骨瘦如材的孙女,奶奶止不住流泪。
   
    四平市妇婴医院。
    原文: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46259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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