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白城一起草原承包纠纷案跌宕起伏 17年“官告民”拉锯战,政府败诉
吉林省白城市一镇政府因草原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承包人,官司时长17年之久。本是一场普普通通的合同纠纷案,诉讼期间被诉方又被举报犯有刑事案,但最后民刑两案均以官方败诉落幕。
本社记者 邵春雷 发自吉林白城
时至今日,时光已经流逝了17年,韩振华与吉林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人民政府(简称青山镇政府)的承包草原合同纠纷案虽然胜诉,但仍没有画上圆满句号。
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不仅让韩振华经历了一波三折的煎熬,期间他还被举报涉嫌倒卖枪支而获刑,但最终又被判无罪而获赔。
日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白城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年审理该案的法官许多都已经退休,但当地法院对该案相当重视,该案已经进入联合化解阶段。
承包草原引官司
白城市草原资源丰富,生活在这里的人,对草原有着十分特殊的感情。韩振华是土生土长的白城人,小时候没上过学,靠种草卖草维持生计。
1997年,韩振华与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政府达成承包草原合作意向,并在当年的10月16日与青山镇政府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共承包草原1100垧(11000亩),承包期30年,年租金为7万多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将合同在白城市洮北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韩振华接管上述草原并对其深入翻耕并播草。他盼来年有个好收成。
然而,1998年百年不遇的洪灾袭击了中国的很多城市,吉林白城也不例外,汹涌的大水淹没了他的1万多亩草原,导致其绝收。
大灾之后,转眼就到了交承包费的日子,韩振华因草原绝收手头拮据起来。据他回忆,第一次他缴纳了5万元的承包费,剩下的2万多元当时给青山镇政府打了个欠条。
韩振华说,因他是文盲,当时欠条是乡政府一工作人员代写的。
1999年4月,韩振华与朋友一起到青山镇政府交纳剩余的承包费。让他意想不到的是,青山镇政府拒收了所欠的2万余元承包款。随后韩振华又去交了两次,但青山镇政府依然拒收。
2000年9月,青山镇政府以韩振华拖欠承包费为由将韩振华起诉至法院。
“青山镇的起诉毫无依据,欠条都写明了是欠款2万元,而且是拒收,怎么能是拒不交纳承包费呢?”韩振华说。
洮北区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该案不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并在2001年4月1日,下达了(2000)白洮经初字第239号判决,判决继续履行双方1997年10月16日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韩振华给付拖欠原告承包费99241.40元,并承担违约金20432.28元,合计119673.68元。
一审判决后,青山镇政府不服,将该案诉至白城市中院,该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在2001年10月18日,下达了(2001)白经终字第50号判决,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韩振华将1999年欠款及2000年的承包费共9万多元交至洮北区法院,当洮北区法院向青山镇政府交款时,镇政府依然拒收,洮北区法院最后将该笔款项提存至法院执行局。这笔款项在洮北区法院执行局一放就是13年。
青山镇政府不服(2001)白经终字第50号判决,并将该案申诉到白城市中院继续再审。
白城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期限30年,现已实际履行近5年,草原投入是长期效益,如只因拖欠承包费就解除合同显然不当,最终认为申诉人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在2002年7月3日下发了维持上述判决的(2002)白审再字第9号判决。
韩振华说,直至现在,9号判决仍然存在,既没撤销也没有执行。
胜诉惹祸端
韩振华胜诉不久,有人举报称其倒卖枪支,韩由此被调查。
在韩振华被调查期间,2002年7月15日,青山镇政府又将韩起诉至洮北区法院,并称韩拖欠草原承包费271915.00元,要求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
2002年7月16日,洮北区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2002)洮东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并将草原裁定给了青山镇政府。
之后,洮北区法院执行部门又将韩振华坐落在草原的房屋全部拆掉,并在(2003)洮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上载明:以韩振华所属的坐落在青山草原上的所有房屋抵偿所欠青山镇政府的部分草原承包费。
北京海征程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认为,同一个事件,同一个事实,只是在诉求的数额上有所变化,而同一个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更有甚者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下发了维持上述判决的(2002)白审再字第9号判决12天后,青山镇政府又再次向洮北区法院起诉,洮北区法院不但受理了此案,而且还在(2002)白审再字第9号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显然是违反了我国的《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洮北区法院不但不应受理此案,更不能作出执行的裁定。
“两个不同的判决都已经生效,都具有强制执行性,让常人实在无法理解,也就是说这两个判决要么都是错误的,要么一个是对的、一个是错的。”王旭表示。
韩振华对洮北区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他认为(2002)洮东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是错误的,本案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其次是再审期间已经中止原判执行,在再审没有判决、没有宣判的情况下,青山镇政府再次起诉,认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给付义务,而且继续拒绝交纳承包费与事实不符。
于是,韩振华让自己的长子韩宝森代替他将案件上诉到白城市中院。2002年9月21日,韩振华到洮北区公安局说明倒卖枪支情况时被拘留,当晚直接被送到白城市看守所。8天后,又被转到洮南市看守所,在洮南看守所一待就是1年零2个月。
就在韩振华被关押期间,白城市中院对韩宝森的上诉作出了判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韩振华因涉嫌倒卖,私藏枪支,于2002年9月21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逮捕,现在押,其是合同的签订人也是合同的承包人,现已丧失了经营、管理该草原的能力,认可了一审法院解除合同的做法。
2003年4月25日,白城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2003)白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随后,白城市政府又将正在争议的草原确定为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
倒卖枪支案被判无罪
2003年7月30日,镇赉县检察院将韩振华倒卖枪支一案向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赉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据洮北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显示,韩振华于1999年春季,以每支口径手枪1600元的价格卖给青山村村民王某国、王兴某各一支,后因缉枪力度加大,惧怕出事索回。
2000年春季,犯罪嫌疑人韩振华通过洮北农行郑某将一支口径手枪以3000元价格,卖给洮北农行信贷科崔某,后因价格等原因被退回韩振华,此案有多位目击证人证言证实。
除卖枪外,起诉书还罗列了韩振华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等罪名。镇赉县检察机关当庭指控,韩振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据镇赉县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买枪人王某国曾将从韩振华处买来的枪支放在一位青山镇干部手中,期间青山镇派出所某领导也见过枪支,而因购买人王某国提出要回,镇干部便又将枪还给了购买人王某国。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人证言有不合常理之处,镇干部和派出所领导均看到了王某国的枪,且枪就掌握在镇干部手中,当时正是公安机关收缴枪支非常紧张的时候,一个是国家干部,一个是公安人员,发现非法枪支而不予以收缴,于情于理于法相悖,难以做出合理解释。
最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所依据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并没有物证(枪支)及其他直接证据予以支持,而证人证言之间又矛盾重重,疑点众多,缺乏真实性、客观性、难以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韩振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关于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也均被法院一一否定,最后判处韩振华无罪。
2003年11月15日,镇赉县法院作出了(2003)镇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韩振华无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重获自由的韩振华并没有放弃草原。他对白城市中院在2003年作出的(2003)白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服,并提出了申诉。
韩振华认为,因“无能力执行”解除合同不对,他虽然被举报买卖枪支,但只是犯罪嫌疑人,而草原由他的儿子打理,不存在没有能力执行的问题。
2004年12月22日,白城市中院立案审理并作出了(2004)白立监字第204号裁定,决定对该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然而此时,上述涉枪案又被旧事重提。2005年3月10日,镇赉县检察院对韩振华的刑事案件提出了抗诉,同月,镇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振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并下发了(2004)镇刑重字第12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同一案件又在同一法院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可能与自己出狱后继续申诉有关。”韩振华说。
韩振华对他的刑事判决不服,并将该案上诉至白城市中院。2005年7月22日,白城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的(2005)白中法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此时,韩振华已开始在监狱服刑。
在监狱服刑的韩振华并不知道他的民事官司一直没有停止。
就在2005年8月16日,白城市中院给科尔沁精品牧业区致了一封信函。函件的内容为:本案争议的草原已划属你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近日将依法下达判决,该争议草原的经营权已归你区。在本院再审判决下达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该草原经营权以任何方式进行侵害,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人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争议的草原被划归给了科尔沁精品牧业区。
韩振华于200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25日,科尔沁精品牧业区依据白城市中院的函件,分别与两个风力发电厂及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将部分草原出租给了两家企业使用。
韩振华认为,就是这个函件导致了整个案件无法回转。直至目前,他仍拿着这个函件找白城市中院讨说法。
而此时,白城市中院仍然没有对法院作出的再审22号民事判决进行裁定。出狱后,韩振华将刑事案申诉到白城市中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8)白城刑申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9年,白城市中院裁定撤销了韩振华有罪判决,韩振华再次被判无罪。同时,法院在2010年7月19日作出了赔偿决定书,于2012年赔偿了韩振华10万余元。
法院判镇政府违约
2008年,韩振华涉草原承包合同纠纷案迎来了曙光。2008年1月25日,白城市中院作出了(2005)白审再字第4号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未交纳2001年承包费不应认定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鉴于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已将该争议草原出让给两个风力发电厂及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奶牛示范养殖牧场,青山镇政府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的补偿应另行起诉,并撤销了原审将合同解除的判决。
青山镇政府对该份判决也表示不服,并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请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白审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9年3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作出了判决,撤销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白审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维持(2003)白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
2009年4月11日,韩振华将该案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2010年12月26日,最高法作出了(2010)民再申字第161号民事裁定。
最高法认为,在韩振华仅存在迟延履行和未足额交纳承包费,且青山镇政府没有履行催告义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欠妥,但本案二审判决发生效力后,青山镇政府已经将涉案草原对外进行合作开发,韩振华与青山镇政府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事实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最高法维持了吉林省高院的判决。鉴于韩振华已就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问题另案起诉,其主张的承包投入等损失,可以在另案中解决。最后,最高法驳回了韩振华的再审申请。
峰回路转终获赔
2011年5月10日,韩振华将青山镇政府和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起诉至白城市中院,要求青山镇政府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
韩振华认为,他与青山镇政府签订合同后,并在2000年以欠承包费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在2002年7月下发了解除合同的判决书,随后,白城市又将草原划为了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并又与其他人签订了合同,因此导致30年承包期的草原在经营不到5年的情况下就失去了经营权。但被告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请法院支持赔偿。
青山镇政府则认为,该案应该属于赔偿范围,但不是侵权或者违约赔偿,原告提出的赔偿数据没有依据。
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认为,其不是侵权单位,其是依据政府文件成立,经营草原系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和通知行使,不存在违约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应是赔偿义务主体,应赔偿原告草原承包投入的损失。
2012年6月16日,白城中院作出了(2011)白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给付韩振华承包草原投入损失559041.00元以及2002年草原及收益损失367500.00元。
青山镇政府和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不服白城市中院作出的(2011)白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院在审理后,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46号判决。
之后,青山镇政府和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201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民申字第2182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给付韩振华承包草原投入损失559041.00元以及2002年草原及收益损失367500.00元的决定,驳回青山镇政府和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的再审申请。
随后,青山镇政府和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5年10月20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韩振华下发了通知,并称:本院经审查已提请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6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的高检民监(2015)26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最终,该案在经历了17年后迎来了春天,而韩振华却从不惑之年变成了花甲老人…… (记者 邵春雷)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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