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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人格利益受保护 不能随意诋毁
发布时间:2015/4/9 16:04:51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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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当下,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的社会道德的提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都能清楚的平衡出事件孰轻孰重。可是某些乡镇的穷山村里,朴实的百姓依然与外界信息隔绝,行动依然我行我素,不注重言词谈举,时时可能遭遇诉讼之灾。按他们的话说,只要大法不犯,但小法不断,谁能奈我何的心态无疑不折射出法制的普及于农村不发展地区的不足。

  【案情】:

  某村总有50余户村民。2014年的一日村民王丹(化名)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村民王素(化名)因为仇恨王丹还比自己的儿子王平平要有社会地位,于是心里总是对王丹全家极其不满,这次因为王丹的突然死亡,王素暗自高兴并到方圆10里的各个村庄散步王丹是因为赌博欠下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一传十,十传百,让王丹的父母欲哭不止,王丹年迈的父母因为此谣言纷飞几度住院治疗......

  昨天,王丹工作在外的舅舅徐某某询问法律人许小军,对这样的谣言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说法】:

  案件中的王素是一种侵权行为。王丹的近亲属是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许小军说,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建立使得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格尊严。我国《民法通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根据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并不能否认自然人死后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就可以任人随意诋毁。从我国学者们的观点以及法院针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来看,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同时基于对死者近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应该受法律保护,这也是一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死者名誉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王丹的这些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文/许小军)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作者: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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