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制周刊讯(记者 杨斌 通讯员 杨委峰 宋冲
贺德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现在休庭!”4月17日下午,原告吕某诉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
柘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出庭应诉,成为河南省首个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柘城县公安局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柘公(岗)行罚决字(2014)0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吕某故意将本村
村民吕某某家的落水管和下水道砸毁,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337元。柘城县公安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吕某行政拘
留五日。原告吕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3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柘公(岗)行罚决字(2014)0699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
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于3月5日向被告柘城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并于4月17日下午进行了公
开开庭审理。柘城县公安局局长宋德启代表被告柘城县公安局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河南省首个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2014年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颁布25年来的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文章链接:河南省首个公安局长出庭应诉案件在柘城当庭宣判-----人民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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