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题为“扶余县委书记王浩与盛晓东合谋骗贷29亿元”的举报材料在贴吧论坛上炒的沸沸扬扬。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是因为有市委书记的参与,而且金额特别巨大。在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尤为显得格外引人。
举报人称,涉事人员有市委书记、银行行长、粮食局局长、公司董事长等人,他们有权有势,明目张胆地将巨额资金划入自己的腰包。公检法涉嫌包庇,对举报人消极应付,践踏了我国“律法”。
事实经过
举报事实—违法发放贷款,挪用私分货款
2007年10月,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利用和扶余县农业发展银行的特殊关系,与扶余县粮食局拉林粮库等十余家收储企业,签定了《十五万吨玉米代购代储合同》;收购资金以扶余粮食局拉林粮库等十余家粮库为贷款主体,由该公司向扶余县农业发展银行支付10%的风险保证金,向扶余县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玖亿伍仟万元。并在合同中承诺贷款本息由该公司以货款形式支付给粮库,再由粮库向银行偿还本息。合同中规定这批玉米货款结算方式为先货后款。《国务院收储条例》明文规定:使用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收购经营粮食商品,必须执行资金封闭运行、先款后货。这在贷款审批程序和货款结算程序上是违法的,可是扶余县粮食局这十余家粮库为了生存,得到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只能委曲求全了。
这十余家粮库在2008年5月末之前,都顺利地完成了收储任务。2008年6月初,这些粮库按合同规定,根据吉安生化公司生产需要,把收购的玉米全部运给了该公司的两家酒精厂。按合同规定,这十余家粮库给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开具了玉米销售增值税发票,该公司开始陆续结算玉米款给十余家粮库。直至2009年6月份,该公司尚欠扶余县粮食局拉林等八家粮库玉米款8000余万元,而且停止了农发行贷款利息的支付,造成这八家粮库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利润无法收回。
此时,扶余县粮食局这8家粮库有的要上划给吉林省储备粮公司,吉林省储备粮公司在对拉林粮库等几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了这笔尾欠玉米款,因此拒绝接收这几家粮库,结果造成了大批职工上访。
扶余县粮食局由当时代理局长王长印带队多次到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讨要玉米款无果。这笔玉米货款实际已被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以建新场的名义占用了一部分,另一部分被有关人员以提高工程报价的手段私分了,装进了个人腰包。
为了平息职工上访,此事不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出巨资采取各种手段收买了有关人员。在当时扶余县王浩县长的授意下,这8000多万元玉米贷款被以保稳定为名,由扶余县农业发展银行和扶余县粮食局共同合谋,将该款划入了扶余县国有粮食资产管理公司帐户,扶余县国有粮食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扶余县发展银行八仟多万元玉米贷款的债权人。
为什么王浩会如此帮忙呢?因为王浩来扶余当县长之前,在松原市开发区担任党工委书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正好在松原开发区管辖内,吉安生化集团公司董事长盛晓东和王浩关系甚密,而且比较“特殊”。
扶余县国家粮食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解决2004年以前国有粮食企业移留问题,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成立的空壳公司,没有经营和贷款资格,但是就这样的公司在扶余县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帐户成了这伙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粮食企业改制只解决2004年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报农业发展银行挂帐停息,其他年限与粮改无关,直至2013年末仅贷款利息已达到2-3千万元。
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盛晓东还在松原市农业发展银行总计贷款拾玖亿伍仟元,前后在扶余县及松原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累计贰拾玖亿元,至今尚有七亿元没有偿还。
该公司挪用政策性贷款在北京开办了一家影视公司,投资过亿元,结果造成严重亏损,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在此期间,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吉林粮食集团代管,该公司董事长盛晓东现在自己又筹建了一家松原市来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在原吉安生化集团公司对面。扶余县粮食局8家粮库的8000多万元玉米贷款和经营利润被这伙人给抛进了茫茫大海,无人问津,只能等待若干年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以不良贷款核销了。因办理此事有功,扶余县粮食局原副局长、代理局长王长印被破格晋升为正局长、党委书记兼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真可为名利双收,
因松原市吉安生化集团公司违法骗取贷款,给国有银行及国有企业造成的巨额损失,举报人已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一年之久,吉林省检察院依仗特权“任性”,根本不按法律规定办案,令举报人举步维艰,让举报人感到震惊又无奈!
举报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份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两案材料,中纪委已签批,并转给吉林省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于2014年12月26日9点53分,电话(0431-82738031)通知申请人,将本案转给省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已转给省检察院。
吉林省检察院反渎职局大要案办公室主任张某,因向举报人索取巨额贿赂,令举报人无力支付,举报人已向其说明无力支付原因,但张某仍利用其在吉林省检察院的特权地位,操纵吉林省副检察长接待日接待人(曾某)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顾举报强烈要求(举报人三次将诉讼回避申请书交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两次将该案举报材料转给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次转给松原市检察院后,2015年2月9日,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侦查监督处吉处长,给我打电话(电话号码:0438-2965273)称他们不愿意办理此案,因为此案涉及的人多且级别高,案情非常复杂,且有松原市委、市政府的干扰,他们无法独立办案。
2015年2月10日,举报人将给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回避申请书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回避申请书两份材料邮寄给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侦查监督处吉处长(经吉林市站前邮局查询材料已签收),至今尚无任何答复。
举报人称,为了申张正义举报人实名举报,如与事实不符,愿承但一切法律责任,真诚盼望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彻查此案,举报人等待调查结果。
广大网友正关注事态的发展,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冤枉每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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