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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咨询】:
我与丈夫王某是1994年结婚,丈夫由原来的小业务员变成了现在了某有限公司的老板,身价也随之上升。2015年1月份,丈夫王某自驾车出差回来时,
在高速公路撞上油罐大货车车尾,导致车毁人亡,随行的公司秘书李某也同时遇难。我在料理后事的时候,发现丈夫办公室里有一份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
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秘书李某。请问这份保险金如何分配?受益人李某的继承人能否要求分配这份保险金?谢谢!
咨询人: 文馨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
法律人许小军解析说,保险法的立法思想是优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有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王某的保险金给付应该根据上述法条第2项的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继承人。(文/许小军)
【链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未指定受益人时以及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本条保留原《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同时增加第2款关于受益人与
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保险给付的处理的规定。以前《保险法》对此一直没有明文规定,现在新《保险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作者:许小军)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作者: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