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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芮城:举报村主任触及官商利益遭“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5/5/13 19:12:27   作者:   点击:

山西芮城县王全全因实名举报古魏镇庙底村村主任孙占军违法问题,触及到芮城县某些领导及芮城县某建筑公司的利益,他们谋划着对王全全进行打击报复。2014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王全全被芮城县检察院以某领导批示为由带走,先抓人后找证据,到当日下午才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他进行刑事拘留。王全全被拘留期间,芮城县某些领导官官相护,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干预司法办案。7月30日检察院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王全全以涉嫌“贪污罪”进行逮捕,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在运城市某看守所内。在此期间王全全家属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国内各媒体也对芮城县某些领导贪腐之事进行了详尽的报道。此后,芮城县某些领导害怕东窗事发,加大对王全全打击报复,致使王全全无罪变有罪,被关押近一年之久。然而检方对王全全所定的罪名纯属无稽之谈。

      检方所定“贪污罪”遭反驳

  当时,芮城县经济发展迅速,县城人口剧增,为了缓解初中教育生源与容量紧张的局面,2003年,在当时政策允许,时任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王全全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以庙底村的名义建一所中学,但庙底村委会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其他村干部也没筹资一分钱,在资金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王全全只好用尽了他多年来的全部积蓄,又以个人名义多方向亲朋好友筹资,到2003年8月底,终于建成了当时的“育才中学”,建校资金分为两大部分:①王全全的个人垫资和借资;②芮城二中卖100份宅基地收入,庙底村委会没有投资一分钱。这就是庙底村建校的起因和资金来源。(证据2附图证据③庙底村委会2000年5月-2005年12月审计报告第三条。

  2003年由芮城二中和庙底村一、三组签订租赁土地138亩的协议,校园占地89.4亩,芮城二中把剩余的三组的48.6亩土地以租代征的形式规划成100副宅基地卖掉,将宅基款交给王全全建校,这48.6亩的土地属于三组村民的口粮田,不论当时三组与二中还是以后变更为三组与陌中签订协议,租金都是由村组干部全部分给村民,与村组和村委会无关,所以芮城二中交于王全全投资建校的100副宅基款,当然也属于是三组村民个人的,并不是村委会的集体资金。(证据④陌南中学与庙底三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时任三组会计冯自义和群众代表冯安乐的证词)。

  育才中学建成后,由芮城二中管理三年,由于经营状况不善,二中负担不起建校债务,2006年才由县政府、教育局和王全全共同协商,并交由审计、纪检部门核定,决定把育才中学卖给现在的陌南中学(证据⑤庙底村与陌南中学的买断协议),虽然2006年,陌南中学是与庙底村委会签定的买断协议,但实质上陌南中学与庙底村委会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纯属王全全个人与陌南中学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陌南中学履行协议所付的款项不是庙底村委会集体的,而是王全全个人(证据⑥庙底村现任村主任孙战军的证词)应该领取的那部分垫资和借资。因此,王全全与陌中是债权债务关系。

  而事实上,王全全在与陌南签订买断协议的第七条规定:“村民与二中的租赁关系变更为陌中与村民的土地租赁关系,二中在育才中学建校期间和运营过程中投入和债务由教育局协商解决,当时算账时已把二中投入建校的100副宅基款从工程总造价的730万元中扣除。(证据⑦“陌南中学、庙底村委会关于宅基地问题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从此以后,二中与陌中没有任何土地、经济上的纠纷,与王全全更没有任何关系)。

  检方“挪用公款罪”属无稽之谈

  陌南中学迁往新校址后,把其原校址卖给了陌南初中。2011年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化债,化债是由陌南初中报解的债务,陌南初中把化债款还给陌南中学,陌南中学再把化债款还给王全全及他的债权人。因为王全全与陌中是买卖关系,况且还款是财政局受教育局委托,代替陌中将款直接打入欠款户账上。所以这笔资金不属于国补资金。

  在和陌南中学签定协议后,陌中没有履行协议中的付款方式,当时王全全投资建校的那部分借款,都是从亲戚朋友中借来的。陌中在长达十几年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多次到王全全家中吵闹,甚至对他大打出手。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全全儿子儿媳为了减轻他父亲压力,把多年做生意的积蓄拿出来,但又怕一家人不好说。所以他儿媳张串娥才以他哥哥张行行、张立社、妹夫刘岩松的名义,把钱借给王全全还陌中的借款,以解王全全的燃眉之急。所以在财政局代陌中付款时,张行行、张立社、刘岩松就应该是债权人。况且王全全所领款的总额并没有超出审计部门所核定、陌南中学应还王全全债款总额的一分钱。陌南中学至今还欠王全全100多万元。所以检察机关定王全全“冒名领款”一事并不成立。

  至于检察机关说:群众联名告状,县领导批示严查说王全全有几百万元工程款没有付一事,简直是无稽之谈。

  王全全付铁一局工程款的情况:A账内付款457.5156万元。B代付铁一局地材款90.0499万元、64.8960万元。C扣除外包工程款113.4407万元。总付铁一局725.9511万元。以上付款有包方工程负责人梁联青签字为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含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王全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村委会委托,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经手人的身份参与领款的。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要件。事实部分也十分清楚,王全全所领的款是他应该领取的、陌南中学应付他的垫资和借资。不是庙底村委会的集体资金,也不属于国拨资金。况且陌南中学至今还有100多万元没有付清。所以检察机关给王全全所定的“贪污罪”根本不能成立。

  “职务侵占罪”和“隐匿账目罪”证据子虚乌有

  王全全在2000年-2001年任庙底村主任期间,庙底村即没有企业,也没商业,更没有门面房出租,村委会大部分开支费用,都是王全全自己想方设法、筹集垫付的。1、在2000年5月份-2005年12月份庙底村委会审计报告余额表中显示,王全全垫付了238977.62元。2、在2006年7月-2013年4月庙底村委会审计报告余额表中显示,王全全垫付了130824元。2011年底,截止王全全离任前总共为村委会垫付了本金369801.62元,还不算十几万元的利息。不知芮城检察院以何证据来定王全全职务侵占村委会70余万元。(证据⑨庙底村委会2000年5月-2013年4月财务审计报告及余额表)所以,芮城检察机关给王全全所定的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

  2009年,王全全和现任妻子董云霞结婚后,在春节大扫除时,董云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王全全家原来造纸厂的账和建陌中的账一起废纸卖了。王全全当时并不知情,更不是故意隐匿。2015年元月4日,在芮城检察长刘军宁办公室、董云霞已向刘军宁说明此事,当时有王全全女儿王亚青、副检察长李卫波和控审科一名办事人员在场,他们并做了记录。(证据⑩当事人董云霞的证词)所以芮城检察院给王全全所定的“隐匿账目罪”不应该成立。

  至今,王全全被抓长达近1年之久,已经完全超过检方的侦查期限,为何仍未得到法院判决,检察院为何屡屡违法违规既不起诉又不放人?其中原因不由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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