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蔡先生来电求助称:“在南京星之宝4S店向销售员交购车款两万元订金后,发现同款车价与别的地方竟高出1万多元。而且销售员还动员购买车的各种保险等。”就此,蔡先生曾经向星之宝4S店工作人员提出退车,欲要回自己所交的两万元订车款却遭到对方拒绝。
交订金后,发现同款车价竟高出万元
今天(15日)上午,江苏新闻周刊联合江苏教育电视台、龙虎网等媒体记者随同蔡先生来到江宁区东麒路汽车工业园--南京星之宝4S店。蔡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4月28日,我母亲来到这里在一位姓朱的销售人员推荐下,看中了一款宝马320LI时尚超悦新车,向对方交了两万元订金后就离开了。”
后来,让蔡先生不能接受的是,他无意中在团购网上居然发现所订的那款车型,竟比网络上公布的价格要贵1万多元。蔡先生立即向4S店提出退车的要求,对方却以所签的是有效合同为由,拒绝蔡先生所提出退车的要求。
媒体联合展开调查:4S店退还两万元订金
正当媒体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时,南京星之宝4S店市场部经理万玲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从客户的满意度出发,我们已经向上级领导请示后,现为蔡先生办理退还订金的手续。”发稿前,记者联系蔡先生了解到:“目前,4S店正在办理退还订金的相关手续。要等10个工作日才能办完。”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指出:“消费者在选购如何商品时,商家所收取的订金和定金,一定要看清楚再做决定。”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定金”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一般仅只表示一种预先支付的价款,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